1.新聞網址︰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10255003.aspx
2.新聞來源︰ 中央社
3.新聞內容︰
大法官釋憲鬆綁 各級學生權利受侵害可提行政訴訟
最新更新:2019/10/26 00:15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5日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
校學生認為權利因學校的教育或管理措施而受侵害時,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救濟,沒有
特別限制必要。
大法官會議指出,釋字第382號解釋認定「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的機會」
,受處分學生才可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但784號解釋認定無特別限制的必要,釋字
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張姓學生民國105年就讀台中市立長億高級中學時因叼含香菸,被學校記小過一次,又因
無照騎乘機車,被記大過一次。張姓學生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都被法院依釋字第382號
解釋駁回。
傅姓學生民國103年就讀新竹市立培英國民中學時,因病假未參加考試,後來參加補考,
但學校的成績評量規定,因病假缺考者,補考成績7折計算。傅姓國中生不服,提起行政
訴訟。法官也援用第382號解釋,判決駁回。
兩案當事人都認為,釋字第382號解侵害訴訟權,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的教育或管理等公
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
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
更。(編輯:方沛清)1081025
4.附註、心得、想法︰
真厲害,國中生就知道要打官司申請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