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反滲透法政府解釋幾次了,總有人裝死

作者: fatdoghusky (胖胖哈士奇)   2020-01-03 09:20:45
※ 引述《LAPDSWAT456 (胖達稱霸地球)》之銘言:
: 關於反滲透法
: 政府已經解釋了非常清楚了
: 台灣人都懂,根本沒有任何疑義
: 但就是有叛國統畜裝死。故意帶風向
解釋個屁清楚,民進黨隨便講講你就信?
: 想讓大家誤以為和支那交流就可能觸法
: 昨天民進黨有提出一個非常淺顯的例子
: 酒駕!
: 你喝酒( 可以)
: 你開車(可以)
: 你喝酒又開車( 不行!)
: 同樣道理
: 你拿支那政府或相關組織的金錢或是利益( 可以)
: 你在國內散布對支那有利的言論意圖影響政治(可以)
: 你拿支那政府或相關組織的金錢或是利益
: 然後又在國內散佈對支那有利的言論甚至是假消息
: 意圖影響政治( 不行!違法!)
『不用拿中國利益』也『不用散布對中國有利言論』都算違法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違反前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一項規定,就國防、外交及
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進行遊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
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所定之罰鍰,由遊說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機關處罰之。
也就是說,今天台商、留學生參與某某官方舉辦的兩岸學生文化交流之類的論壇
論壇中方談到希望爭取台灣開放陸生納健保,而如果有人認為開放陸生納健保是兩岸雙贏
的事情,回來台灣找立委陳情開放,不好意思你踩到『反滲透』法的紅線了
*註:陸生納健保只是名義上不舒服,但數字上台灣是賺的
============================================================================
反滲透法有三大問題:
1.滲透來源訂定不清
目前通過的反滲透法第二條對滲透來源的定義:
(一)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三)前二目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
人。
問題在(三),以中國的政治環境,檯面上正式的組織、機構、團體大都可以被認定為中共
實質控制(尤其牽涉兩岸議題),但往來兩岸的人又不得不跟這些團體打交道,所以法律一
通的當下,等與每個台商都在跟滲透來源往來
2.與滲透來源的關係定義不清
反滲透法三到七條都明定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但要如何定義~?台商在中
國工作都會被要求去參加官方舉辦的論壇、會議等等,而在這些活動中所傳播的資訊是否
都算做『指示、委託』?
3.滲透行為訂定不清
美國只要求你公開委託的國家,遊說本身是無罪的,有罪的是你的內容跟手段,但在台
灣光受到委託遊說就有罪,無論遊說內容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如同一開始提到的例子,只
要參加中國官方舉辦的交流論壇,論壇提及開放陸生健保的議題,台商回來向立委陳情開
放陸生健保,這樣就踩到反滲透法的紅線。
反滲透法也規定不得接受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政治獻金,但對台商而言,政治獻金給
兩岸政策比較和緩的政黨或政治人物是很合理的行為,但同樣也很可能踩到紅線
===========================================================================
其實民進黨自己也知道,在中台經貿關係這麼緊密以及中國其特殊的政治社會環境,反滲
透法很容易陷人入罪,所以實際通過的法條又比草案再寬鬆一點,但就目前的條文來看,
最大的問題還是在於如何界定『委託、指示』的定義,就法界上來講應該是會從嚴認定,
但社會觀感又是另外一回事,所以最終反滲透法大概只剩做為政治攻防的用處而已
註:已經在PTT上看到多篇強調反滲透法只規範『收錢』的護航說詞,但這很明顯與事實
不符,這是某個中央廚房統一出菜的說詞嗎XD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