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裡面的事情太多了,不光是只有性。
要維持婚姻要有性事、經濟、溝通、子女.......太多議題要處理得好才可以維繫婚姻啊
。一大堆夫妻沒有外遇,可是還是吵到離婚的。
但是中華民國刑法就很誇張的只管婚姻裡面的性器官這個部分,根本是選擇性執法吧。婚
姻本來就是兩個人的私事你管什麼管?你真的要管的話就全部管!只管性器官,是什麼邏
輯?
這條法律最早是民國17年的東西,我覺得真的可以廢了,時空背景和立法邏輯根本完全不
一樣了,人類要進步,法律不應該去限制成年合意性行為,每個人對自己的性器官應該要
有完全的自由掌控意志。
心都不在了,還去管性器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