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美屬台灣這個風氣是對的嗎?
兩個市長失職害死市民,
所有人都輿論攻擊完就輕輕放下。
對待無判斷能力的精神病患卻憤怒到要修法去判刑。
難道你們不應該對害死市民的市長究責嗎?
就算沒有法條可以起訴他們,你們也可以像對待精神病患一樣主張修法起訴他們不是嗎?
一個精神病患喪失判斷能力能害死的人終究有限,
但是一個市長失職能害死多少人?
一次就六條命,
難道按照輕重緩急不是應該先修法讓這些市長被判刑嗎?
市長失職害死人的再犯率高還是精神病的再犯率高?
對待毫無權勢本身就是弱勢的精神病患就窮舉社會之力追殺,
對待掌握權勢的市長就輕輕放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