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三二三事件與訴訟的當事人觀察

作者: vikk33 (陳V)   2020-05-04 17:3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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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三事件與訴訟的當事人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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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三二三事件的被告,跟大家分享一下三二三的訴訟近況:三一八事件(又被稱為「太
陽花運動」)已經過了六年多。當中3月23日發生的行政院衝突,後續的二審法庭於2020
年4月28日宣判結果,總共一人無罪,十六人有罪。
可能有些讀者朋友已經忘記了整個事件的始末,也不清楚中間法律訴訟的過程,所以這裡
就幫大家整理一個簡要的回顧:
一、行政院事件發生緣由:
判決結果出來後,很多輿論問說:2014年3月18的時候,群眾已經佔領立法院,為何還有
一群人要去佔領行政院呢?立法院是民意機關,行政院是最高行政機關,癱瘓行政機關總
是不太好吧?
首先那時候佔領立法院是個意外,在佔領之前沒有人會知道結果,所以都是風險很高的行
為,而且佔領立法院過程中發生的衝突,其實不下於佔領行政院。而當時佔領立法院時間
一長,人群被警察阻隔,區分成「議場內外」,加上馬英九跟江宜樺始終不願意正面回應
服貿的問題,所以一直有「擴大佔領」的聲音。
比較有經驗的社運參與者也不斷在討論擴大行動的可能,最後在3月22日禮拜六,江宜樺
到現場跟群眾「溝通」,但其言詞閃爍,反而激怒群眾,引發更多擴大行動的聲浪。
當時國民黨是多數執政,立法院抗議無效,當然大家會認為,要繼續跟多數黨執政的行政
院抗議。在當時有這樣想法的人並不分「鷹派鴿派」,行動都是整體的。
最終在不斷討論之下,3月23日中午,核心參與者決議晚上發動擴大佔領行政院的行動,
但因為時間過於匆忙,眾人並未詳議行動手段及撤退方案,所以當晚突破行政院廣場成功
之後,有群眾認為應該據守廣場,有人認為應該進入辦公室內擴大佔領,所以行政院內外
跟警察發生了一些小型的肢體衝突。
但整體而言,佔領行動非常和平,現場群眾也沒有跟警方發生更進一步的衝突,到了半夜
,行政院後門傳出被警方包圍,然後鎮暴警察開始在沒有記者的地方,以盾牌、警棍毆打
群眾,我有很多朋友是被警察拖到角落痛毆的,非常殘暴。就這樣發生了無數起的嚴重暴
力事件。凌晨,警方以水砲車攻擊群眾,將民眾驅離行政院周遭。這就是簡單回顧當天發
生的事情。
二、行政院後續法律問題:
三二三事件或許是自1988年五二〇事件之後,最大型且最嚴重的國家暴力事件。
當晚的事件,大致上可以分成三種類型:
1.自訴者:很多受到警察濫權攻擊的傷者,到法院控告國家不當暴力。幾乎提告的自訴案
件都敗訴,過程中也有傳喚馬英九跟江宜樺出庭作證,但江宜樺表示「當晚在睡覺」,他
只是命令警方排除群眾,至於清場手段則跟他無關。
共有39名提出自訴案件的人,同時也被行政院反告入侵住居,等於面臨了雙重的官司,所
以很多自訴者承受了非常大的身心及社會壓力。
2.行政院提告:原本三二三事件結束後,總共有93人次遭到提告(一人可能多案),大多
數是被行政院控告「入侵住居」。但2016年政黨輪替之後,行政院長林全撤回了「入侵住
居」的控訴(告訴乃論),所以一部分的人就解除訴訟壓力了。但不是所有人都無罪,還
是有21名非告訴乃論的訴訟繼續進行。
3.檢察官提告:檢警依照蒐集到的證據,分別控告現場參與者「妨礙公務」及「煽惑他人
犯罪」兩條罪名。這兩條就是日前正在打的官司。
妨礙公務及毀損方面——11人一審有罪,10人上訴二審後有罪定讞,將面臨二到五個月的
刑期,得易科罰金。
煽惑他人犯罪方面——包括筆者在內等七人宣判有罪,面臨二到四個月刑期,但因為是二
審改判,所以可以繼續上訴到最高法院。
另外三一八事件被告有黃國昌、林飛帆及陳為廷等人一二審都判無罪。不過同樣一群人、
同樣的事情,例如筆者在3月18日當晚也是拿油壓剪砸立法院大門的人,跟警察衝撞拉扯
,當場也是背著大聲公打算在議場內講話,跟在行政院做的事情沒什麼不同。但為何會分
成「三一八」跟「三二三」兩個庭,起訴事由、過程也都不一樣,像是不同國家法庭審判
的一樣,對我個人來說,這個訴訟過程實在是很奇怪。
三二三的二審訴訟還有一段插曲:合議庭審判長陳筱佩希望傳喚方仰寧(時任中正一分局
長)到庭作證,但法官跳過檢察官主動傳喚證人,而且是傳喚警察來作證,對被告似乎有
不公平的地方,所有辯護律師都抗議並「聲請法官迴避」,意思是說法官可能不公正,希
望可以換一個法官。但後來好像讓法官非常不滿,他在2018年12月25日聖誕節當天宣佈開
庭,一開始只說了一句「既然還有爭議那我們就不開了」,一分鐘後就退庭。讓現場律師
跟被告們都很錯愕。這就是整個訴訟過程很荒謬的地方之一。
三、審判結果:
目前本案已有陳建斌、黃國陽、陳威丞、謝昇佑、許哲榕、吳崇道、劉建明、林唐聿等8
人審判定讞,即將服刑或繳納罰金。其實他們這幾個案件都是現場跟員警的推拉衝突,在
多數陳抗事件經常會發生類似推擠。
其中面臨四個月刑期的謝昇佑也在法庭上慷慨陳詞,當時他跟警察論爭發生推擠,但後來
他整個晚上也都在協助指揮群眾於走廊靜坐,避免產生更多衝突。為何法院只看那幾十秒
的畫面,但卻完全不顧後來幾個小時,警方濫權動用的更大規模的殘酷武力?
可以上訴的部份有:許順治(與妨礙公務合併五個月刑期)、魏揚、陳廷豪、江昺崙、劉
敬文、林建興、柯廷諭等人因為「煽惑他人犯罪」,遭判二到五個月刑期。李冠伶是毀損
公物(拆除警方拒馬)遭判四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其中劉敬文(妖西)跟柯廷諭只是
在臉書上發文要大家佔領行政院,就被法院判定有罪。
但回顧三一八事件,在網路上「鼓勵」朋友一起到立法院、行政院參與運動的網路文章何
其多,不知道為何檢警跟法官要會認為這兩則貼文構成煽惑證明?這是否也踩到了言論自
由的底限呢?
所以目前律師團及當事人都主張要繼續上訴,一來是煽惑他人犯罪很容易「自由心證」,
表面上看起來是要抓「主謀」,但像是魏揚本身根本就事前不知情,到了現場才臨時拿起
麥克風,協助指揮現場秩序,這樣也能算是煽惑他人犯罪嗎?如果現場民眾的入侵住居罪
已經由行政院撤銷控訴,那麼魏揚的煽惑他人「犯罪」又是所謂何來?
二來,是檢警跟法院這個罪名審判下去,有可能侵犯了人民的言論自由,未來不管執政者
是誰,若是在陳情抗議的場合,警方是否都可以用類似罪名,用主觀意志來逮捕指揮者?
所以雖然過了漫長的六年,但基於社會運動的理念,律師團跟當事人是希望可以繼續奮戰
下去。
平心而論,這次的判決結果雖然不符合期待,但跟台灣民主運動的前輩們遭受的苦難比起
來,這些刑期其實並不算什麼。想想看,這次運動,驚險擋下了兩岸統一的進程,如果不
是多數臺灣人共同覺醒,一起勇敢站出來,到立法院及行政院發聲,那麼服貿早就通過,
在國共「以經促統」的戰略之下,台灣早就萬劫不復了。(今天不要說零確疹了,或許跟
歐美日本一樣,連口罩都買不到吧。)
在這場運動中,其實我們也看到了台灣人民剛毅的一面,不管是自訴案、入侵住居、妨礙
公務的起訴案,被告們在法庭上,幾乎都是非常堅定的說出自己的理念——當自己的國家
遇到緊急危難,就應該站出來保護它,就算干擾了既有的國家秩序,也是退無可退的選擇

另外,三二三法庭上有很多被告都是一般民眾,主流媒體並不關心他們是誰、做了什麼,
新聞也總是用「魏揚等人…」來報導,好像他們只是陪同受審一樣。但其實每個人都很有
理念,每次在法庭上,他們都是非常從容地面對審判、慷慨陳詞,連我在被告席聽了也都
非常感動。這些被告、運動參與者,才是太陽花運動的主體。
最後,還是很感謝從義務律師團、司改會到台灣的社會大眾,一路上對我們訴訟當事人的
支持,讓我們可以沒有後顧之憂地,甚至驕傲地繼續進行訴訟。這場太陽花運動並沒有結
束,我們還是要團結在一起,為台灣的民主自由努力打拼下去。
作者為台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博士生
4.附註、心得、想法︰
黨國的帕夫洛夫古典制約
依舊在
只是
外表改
證明這個社會光只是公開檔案是不夠的
必須在每一個層面
界定該層面的黨國意識形態為何予以除垢
作者: foolfighter (傻瓜鬥士)   2020-05-04 17:41:00
作者: RLH (我們很近也很遠)   2020-05-04 17:47:00
找蔡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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