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576735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文家倩說,「美式陪審
制」必須所有陪審員達一致決,才能判決有
罪,倘若陪審員無法達成,就是無效審判
(並非無罪),陪審團解散,檢察官可以重
新起訴,重新選任陪審團,再次進行審判程
序。
「司法院參審制(國民法官)」評議是三分
之二即可判決有罪,沒有達到門檻要判無罪
或對被告有利判決。就評議範圍而言,陪審
員只能決定有罪或無罪,無法決定刑度,量
刑是由法官決定。國民法官不僅可決定有罪
或無罪,還可決定量刑。
說真的 我比較喜歡美國的制度
這種東西採多數決並不好
多數代表案件還存在疑慮
我認為有罪無罪
必須所有人都一致認同
才能杜絕冤枉發生
這邊推薦一部影片
「12怒漢」
(不是 12猛漢 別看錯片)
我個人認為司法重點是「還人清白」
當全部的人都認為罪證確鑿
沒有疑慮的情況下
判決有罪才能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