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wupaul (22222)
2020-05-22 14:57:251.轉錄標題︰ 外役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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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轉錄來源︰ 邱顯智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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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轉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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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犯罪所得沒繳回的貪污罪犯、重大經濟罪犯,可以在外役監逍遙?】
今天下午院會有許多預算、法案要表決。其中的外役監條例第四條,要請大家特別關注。
現行外役監條例第四條規定的遴選規定第三款規定:「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
業。」
根據法務部提供的資料,目前外役監內的重大經濟罪犯,就是犯罪所得超過5,000萬或被
害人超過50人的,96個之中只有9個完成犯罪所得繳回,有23個完全一毛錢都沒有繳。我
們認為,貪污罪、重大經濟犯罪的「悛悔實據」實在太過模糊,一大堆犯罪所得沒有繳回
的,還是到外役監爽爽過日子。
所以,我們把第三款前段修正為:「有具體事實足認已承認犯行並誠心悔過」。讓貪污罪
、重大經濟犯罪的誠心悔過認定,具備更明確的要求。
另外,我們增加「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或重大經濟犯罪,其依法應沒收或追徵之犯罪所得
,尚未追回者」不得參與外役監遴選的規定。只要犯罪所得沒交回,就不能申請外役監。
這個案子,從委員會審查到黨團協商,一直受到法務部的柔性阻擋。我實在搞不懂,繳回
犯罪所得才是誠心悔過這種簡單的道理,為什麼我們的法務部始終沒有態度,有些委員也
態度曖昧?
今天上午,我也收到法務部針對外役監第四條草擬的「附帶決議」(就是法條不動改成決
議要求行政機關),裡面說:請法務部矯正署研議明定,貪汙罪、重大經濟犯罪等罪之受
刑人,須繳回一定數額或比例以上的犯罪所得,方符合遴選資格。
不修法,弄個一定數額或比例的附帶決議,到底是什麼?繳回犯罪所得還可以七折八扣?
像是去年從外役監放出來的貪三億法官胡景彬,難道可以繳個五成,留下一億五犯罪所得
盡情享用?這是在鼓勵貪汙犯罪,給重大經濟犯罪開後門嗎?
4.附註、心得、想法︰
說真的,沒有邱委員講這些事情,真的不知道會有這些違反常理的事情,外役監根本就是
經濟犯的貴賓監獄,不但有休假,又是跟其他罪犯是不同的監獄,也能更快假釋,
如果我沒記錯的話,有誤請原諒我!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