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四叉屎是恐同派的
但這裡他還真的沒說錯
刑法第10條是規定「性交」
刑法第239條是規定「姦」
不同的用字就是不同的解釋
「性交」就像第10條講的那樣
但「姦」就只限於性器接合
也就是只限於老二跟小穴
肛交屬於「性交」但不屬於「姦」
因為肛門不是老二也不是小穴
第10條也把肛門跟性器分別列舉
所以法律上的定義中
肛門就不是性器
這其實在同婚大法官解釋的時候就有稍微被討論過
就是同性戀者是不會違反通姦罪的
因為不論是男男或女女的性行為
都不在「姦」的定義範圍內
男男沒有小穴
女女沒有老二
所以他們的性行為形式
就沒有通姦罪的適用
這其實是當年修正第10條「性交」的定義時
漏了將刑法第239條的文字也同時修正成「性交」
當年立委的水準不意外...
不過也有一說是認為既然「性交」的定義已經修正
則「姦」的定義也應該做同樣解釋
不過不是多數見解
實務法院判決也沒採用這種見解
所以就是這樣...
※ 引述《kuijun228 (Daoko小粉絲)》之銘言:
: ※ 引述 《Zcould》 之銘言:
: 原文略
: : → Mitzunari: 2F 通姦 可是肛門不是性器官 唉 貴圈真的是貴族 通姦也 05/29 23:12
: : → Mitzunari: 懲罰不到 05/29 23:12
: 刑法第十條第五項
: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 合之行為。
: 刑法定義性交行為在那裡躺了那麼久
: 我是法盲但我還會知道會谷歌
: 沒看過酸人酸成這樣的
: 笑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