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台灣民眾黨,依法被解散危機!

作者: patiger (唉)   2020-06-09 08:38:42
※ 引述《ashirogimuto (亞城木夢叶)》之銘言:
: 有無依政黨法第27條「召開」黨員大會
: 跟黨員大會「決議」是否符合政黨法第16條出席人數
: 這完全是兩回事
: 違反政黨法第27條的法律效果是「廢止其備案」
: 政黨法第30條適用的前提是被憲法法庭宣告「解散」
: 這仍然是兩回事
: 屎袋當初碰到的困境是政黨法實施前沒做法人登記
: 而有必要透過黨員大會決議完成政黨法第27條第3款「備案後一年內未完成法人登記」

: 件
: 回收黨呢?
: 早就完成法人登記了
: 簡單來說
: 回收黨沒有被解散危機
: 不分區立委也沒有被解職的危險
: 這串討論的基礎不會發生
: 大家可以回家洗洗睡了
民眾黨一樣會遇到問題的
黨員大會開了無法做成任何決議是可見的問題
無法決議自然無法提出候選人
四年後一樣有被廢止的危機
最後還是要修黨章
然後人數的問題就浮出來了
反正最後大概就砍幽靈黨員吧~
作者: cross980115 (嘆息之雨)   2020-06-09 09:55:00
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9條的話 那就有明說代理是1人代1人而且只說職業團體如非以集會方式分區選舉會員代表者不得委託所以政黨適用 沒有問題
作者: chiangdapang (蔣大胖)   2020-06-09 09:56:00
如果是單純開會討論事情,自然是依個別性質法條限制那是「選舉罷免事項」,不是「開會事項」
作者: ouunm (低調人生)   2020-06-09 09:51:00
不要吵啦,查了一下,我猜相關規定應該是 人民團體法第66條 衍生的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9條:委託出席及限制,裡面就寫了:人民團體(沒限定是哪種團體,所以職業 社會 政治團體都適用吧!)委託出席一人只能接受一人委託
作者: chiangdapang (蔣大胖)   2020-06-09 09:51:00
主要是要看內政部是否嚴格解釋,畢竟政治團體部分沒規定一對一,而是根本沒有說你可以用委託書還有,66條說的是選舉罷免辦法、人員管理與財務處理辦法,而不是會員大會
作者: kuninaka   2020-06-09 08:39:00
Errr 幽靈的定義是啥黨章有說可以砍幽靈黨員?
作者: kuninaka   2020-06-09 08:45:00
中評委這樣亂砍黨員,民眾黨誰要入黨?民眾黨員要上街抗議了
作者: t77133562003 (我是一隻山羊)   2020-06-09 08:46:00
講的好像加入要賠身家一樣ww連黨費都不用
作者: neverfly (neverfly)   2020-06-09 08:42:00
2022不就要提名市長跟議員了不用繳黨費怎麼認定幽靈黨員 XD
作者: kuninaka   2020-06-09 08:47:00
我是民眾黨員ㄚ 我好擔心ㄛ
作者: nnkj (井上吃雞)   2020-06-09 08:51:00
你只是網路黨員
作者: XperiaArcS (我不是索飯)   2020-06-09 09:32:00
要搞一人代理12000人,試試看,我們等著看笑話就好
作者: XperiaArcS (我不是索飯)   2020-06-09 09:33:00
沒有規定不代表有合法喔。你可以這樣解釋然後要柯文哲做做看啊,這比砍黨員還糗
作者: chiangdapang (蔣大胖)   2020-06-09 09:32:00
有沒有例外是一回事,但是民眾黨如果用非一對一方式,並沒有違法
作者: XperiaArcS (我不是索飯)   2020-06-09 09:31:00
這個一人代理一人在人民團體行之有年,政黨的黨員大會沒有可能例外。不然你可以建議民眾黨試試。比方說蔡壁如一人代理12000人,跟柯文哲兩個人就代表黨員大會政治團體那章沒有規定代理,不代表一人可以代理多人網路上嘴炮硬凹就跟鍵盤大法官喊違憲一樣隨便你。
作者: chiangdapang (蔣大胖)   2020-06-09 09:28:00
第42條是社會團體但是民眾黨是適用44-52條的政治團體
作者: XperiaArcS (我不是索飯)   2020-06-09 09:27:00
那你再看42條,同樣有那句話
作者: chiangdapang (蔣大胖)   2020-06-09 09:26:00
第38條是職業團體
作者: XperiaArcS (我不是索飯)   2020-06-09 09:24:00
每一會員已代理一人為限,你去看人民團體法38條以
作者: chiangdapang (蔣大胖)   2020-06-09 09:12:00
政黨法、民眾黨章程、人民團體法,好像沒說到委託書的規定
作者: chiangdapang (蔣大胖)   2020-06-09 09:01:00
請問一下,委託書一對一的規定在哪?
作者: nnkj (井上吃雞)   2020-06-09 09:01:00
沒收到開會通知的 就是 網路黨員
作者: cross980115 (嘆息之雨)   2020-06-09 09:49:00
政黨法12-9 黨員大會或黨代表大會召集條件、期限、決議方式那條像綠黨的話 他黨員大會召開辦法有寫黨員委託出席時力現在是改黨代表大會 所以應該都是Safe要嚴格抓的話 民眾黨連委託都沒寫吧
作者: chiangdapang (蔣大胖)   2020-06-09 09:35:00
如果說要用嚴格解釋,那麼黨員大會就不得用委託書,因為政治團體有關規定沒說你可以用委託書,那麼時代力量和綠黨都違法你沒辦法反駁,因為44-52條就沒寫如果沒有規定就不代表合法,但問題是根本沒規定可以用委託書啊?
作者: XperiaArcS (我不是索飯)   2020-06-09 09:34:00
這還不提你要確定收得到12000份委託書XD哈哈,槓精開始跳針硬凹了,隨便你吧。去建議柯文哲這樣做,看看內政部跟媒體會怎麼反應就好槓精想找人抬槓,別人可沒義務陪你。
作者: chiangdapang (蔣大胖)   2020-06-09 09:33:00
那我問你,有沒有違反人民團體法和政黨法?
作者: qep (無言..)   2020-06-09 10:02:00
柔性政黨哪來的中評委和開除黨員,柯是不是搞錯了什麼
作者: chiangdapang (蔣大胖)   2020-06-09 10:13:00
容易搞混是因為理事會的選舉與社員大會常常是一起開就開會本身而言,人民團體法就以第38、42條對不同性質團體的開會事項做個別規定
作者: cross980115 (嘆息之雨)   2020-06-09 10:18:00
還是46-1這個 除本法另有規外 準用民法關於公益社團之規定?民法52條有 除章程另有限制之外得以書面授權為之,但一人僅能代理社員一人
作者: chiangdapang (蔣大胖)   2020-06-09 10:19:00
政黨非公益團體
作者: cross980115 (嘆息之雨)   2020-06-09 10:20:00
人民團體法的46-1是規定政治團體啊
作者: chiangdapang (蔣大胖)   2020-06-09 10:20:00
除非是用捐款角度去看
作者: cross980115 (嘆息之雨)   2020-06-09 10:21:00
而民法的第二章 社團52條有說可以代理照人民團體法46-1 然後去看民法52因為沒有特別說不行 依照民法的52條 那就是可以吧?
作者: chiangdapang (蔣大胖)   2020-06-09 10:24:00
第52條那是針對第50條社團總會決議事項
作者: ouunm (低調人生)   2020-06-09 10:28:00
其實...直接去時力.黃國昌FB還是內政部信箱問那時候委託書的法源在哪會不會比較快
作者: chiangdapang (蔣大胖)   2020-06-09 10:31:00
民眾黨有黨員大會但沒有總會,組織型態不一樣,沒有董事會與監察人,變更章程與開除另有政黨法規定,這部分沒辦法相容適用普通法政黨法是人民團體法的特別法,人民團體法是民法的特別法
作者: cross980115 (嘆息之雨)   2020-06-09 10:33:00
chiangdapang大要不要直接回一篇啊?時力的黨章 議事規則有提到依照會議規範會議規範的23條也有書面委託代表發言?
作者: chiangdapang (蔣大胖)   2020-06-09 10:38:00
再補充一個,內政部很久以前函,政黨以「所得稅法」定義上來看,是歸類公益團體(公益在哪不知道,內政部拿財政部主管的法規來說事也滿神奇的)
作者: cross980115 (嘆息之雨)   2020-06-09 10:44:00
記得修改黨章是要報內政部的吧所以時力修改那次 應該是有過關的
作者: chiangdapang (蔣大胖)   2020-06-09 10:49:00
內政部問題是,如果以前在政黨登記管理事務上就開了口子給各個政黨(不只時力),那現在就很難擋住民眾黨用法規未明定之處說嘴,況且柯黨啥德行大家又不是沒見過
作者: cross980115 (嘆息之雨)   2020-06-09 10:52:00
前提是黨員大會要能開成啊不然連委任書都沒是一定不可能過
作者: chiangdapang (蔣大胖)   2020-06-09 10:59:00
在現實上,內政部不可能不讓時代過關的,過關了就要有個解釋,在合法範圍內讓做多人能接受的解釋(例如,開會事項未明訂得以書面委託書代理出席,那就只能從寬解釋,如尊重各政黨所定議事規則云云)(只要該規則不牴觸法律與法規命令)但那是選舉罷免,不是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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