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剛剛閒著沒事幹
特地跑去找台灣民眾黨的黨章出來看
發現了一個非常有意思的條文
也就是到現在還沒人提到過的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黨主席一人對外代表本黨,由黨員大會選出,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黨主席請辭或因故無法執行職權時,由中央 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如所餘任期超過一年,應於出缺後 六個月內完成補選,
其任期至原黨主席之任期屆滿之日。
看到這我就納悶了
大家都說民眾黨沒開過黨員大會
那黨主席到底誰選出來的?
沒選過黨主席的話
民眾黨的黨主席不是當然從缺嗎?
這樣的話,柯文哲頂多只能被稱為民眾黨的創黨人吧?
為什麼大家都叫柯文哲是民眾黨黨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