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二章(7-24條,賦予人民應有之基本權利義務)
第17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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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類比過來,各政黨的黨章,對黨員亦有類似規定
下列為2020年不分區得票前10名的政黨黨章,
在此分別列出各黨黨章中黨員權利條款的選舉罷免相關規定
1.民主進步黨 黨章第6條第1款
有依據本黨規章選舉、被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利。
(創制及複決條文很多這邊先省略)
2.中國國民黨 黨章第8條第1項第3款
在黨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3.台灣民眾黨 黨章第9條第2款
對於黨的各級黨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4.時代力量 黨章第7條第1款與第2款
一、依本黨章程、各項選舉與提名辦法,參與黨內選舉、擔任本黨職務及接受提名參加公
職選舉。
二、選舉或被選舉黨內之職務。
5.親民黨 黨章第5條第1款
依據本黨規章取得選舉、被選舉及罷免之權利。
6.台灣基進 黨章第9條第1項第1款
有依據本黨規章選舉、被選舉及罷免之權利。
7.綠黨 黨章第8條第1款
有依據本黨規章選舉、被選舉及罷免之權利。
8.新黨 黨章第3條
黨員有參與本黨活動及依規定取得黨內選舉與被選舉及罷免之權利
9.一邊一國行動黨 黨章第7條第1款
黨員有依據黨章及內規參與選舉、被選舉和行使罷免權之權利。參與選舉、被選舉和罷免
權權利之行使辦法另訂之。
10.安定力量 黨章第6條
黨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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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比較結果
1.民進黨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利
2.其他政黨有7個有選舉、罷免之權利
3.台灣民眾黨與時代力量,僅有選舉權,無罷免權
其實還有黨職選舉的條文比較,還有黨機關的職權比較,但是篇幅太多了想要分開再po兩篇,不過如果黨員沒有基本罷免權,那麼黨代表或黨員大會也不會有罷免黨中執委或中評委的權力這也就意味著:黨機器可以動得很厲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