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馬來西亞落實選罷法的可能性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0-06-11 12:39:06
直接放上在「罷韓公投」前後,淨選盟所發的文告內容節錄:(對應措施事宜)
罷免前(05月13日)
1. 議員為擁立新政府所得利益而跳槽,危害作為內閣制民主主幹的政黨。如果選民以下
屆政府為考量而投選政黨,這種跳槽讓選舉失去意義,並危害我國政治體制的正當性。
2. 許多國人要求的反跳槽法卻是有弊害的解決方案,宛如割肉補瘡。反跳槽法要有效,
就不能只懲罰自願脫黨的議員,也必須懲罰被黨開除的議員。然而,這將讓議員為了保住
席位而變成黨領袖的傀儡,即使後者行事危害公眾利益。如果是單一政黨/永久聯盟以簡
單多數執政,反跳槽法將把政府後座議員馴養成政府的應聲蟲,有效地確保議會變成行政
權的橡皮章。
3. 現實而言,反跳槽法也可能過不了司法這關。吉蘭丹的反跳槽法就在1992年被最高法
院以箝制議員的結社自由—受憲法第10條 (c) 所保障—而被宣判違憲。除非修憲以跨越
1992年法院判決的障礙,任何新的反跳槽法,包括檳城在2012年制定的,都可能被帶入法
院挑戰並失效。
4. 要遏制議員跳槽而不箝制議會並危害內閣制民主,唯一正道就是強化政黨。如果政黨
能被強化,議員變節就不會如過江之鯽。個別議員仍然可能跳槽,但會是因為真正政見差
異道不同不相為謀,而這在多黨民主是正當行為,而不是為了擁立新政府或獻媚現有政府
5. 要在謀權營私大行其道的馬來西亞社會強化政黨,需要兩項體制改革。第一項改革是
公平對待所有政黨和議員待,使議員不會因為跳槽而暴得大利,不管是高官厚爵、政府合
同、選區撥款,或者在2009年的霹靂州議員變節中,撤銷刑事控狀。
6.第二項改革是改選舉制度為「單一選區兩票制」,除了在現有的「頭馬獲勝」(First
Past The Post, FPTP)者外給予選區議員委託,因而允許他們脫黨;另外加「政黨名單
比例代表制」(台灣稱為不分區),給予政黨直接委託,這些政黨直接贏得的議席屬於政
黨,如果議員跳槽,議席就由原來政黨的後備人選填補。這將減少政權因為少數FPTP議員
變節而倒台的可能性,而FPTP變節者則由選民通過罷免選舉法來制裁。
7. 因為選舉制度的改變還欠缺更深入的辯論,罷免法是當下遏制議員變節的最佳機制。
只要現任議員被足夠人數的選民提出被審核的聯署書,就可以啟動罷免選舉。推動罷免案
的理由不必止於跳槽,還可以包括犯罪但是法庭開出的懲罰低於兩千元罰款或一年監禁因
而達不到失去議員資格門檻。如果罷免案在選舉中通過,議員就被免職,另外舉行補選。
對於那些跳槽不被選民認同的議員,罷免選舉法就等同反跳槽法一樣有效。然而,如果跳
槽的決定得到選民認可,罷免選舉法就不會如反跳槽法般阻止議員脫黨或為了公眾利益與
黨領袖抗爭。
8. 所有反對議員跳槽並支持把權力交回給選民的政黨都應該承諾在聯邦與州層次推動罷
免選舉法。如果希盟真誠反對議員跳槽,那麼他們在雪蘭莪、檳城和沙巴的州政府就有道
德責任在州實行罷免選舉法。因為決定州議員資格失效在聯邦憲法第八附表下是州的權限
,各州可以修改州憲法並製定州的罷免選舉法,一如檳州政府在2012年修改州憲法以讓改
變黨籍的議員失去資格一樣。因為選舉是聯邦權限,而聯邦憲法第113條4節闡明 「聯邦
或州法律可授權選舉委員會舉辦[國會與州議會選舉]以外的選舉」,罷免選舉可以也應該
交由選舉委員會舉辦。如果罷免案被通過,其後的補選就如一般出缺下進行。
9. 各政黨與支持者對議員跳槽應該採取一貫、有遠見的態度,不要在對本身有利時就支
持,對本身不利時才反對。馬來西亞政局從2008年就詭譎多變,今年2月後尤甚,任何短
期的算計到頭來可能只會在中長期潮流逆轉時反噬自身。罷免選舉法對政黨不僅有利也是
必需,因為它既能保護政黨免於選民不認可的議員變節,又能在選民認可的情況下改變合
縱連橫的佈局。由於它既能鼓勵政治穩定又能包容特殊情形,馬來西亞在2月亂局後亟需
讓政治專業化,而罷免選舉法是其中關鍵。
罷免後(06月10日)
政治重塑必須通過公平對待所有政黨以確立政黨之間健康與專業化的競爭。它必須包含以
下原則與體制改革:
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對政治人物、活動家、有政治關聯的企業乃至其他所有人的選擇性提控和免罪都必須終止
。此協議不但必須確保司法改革必須繼續以保障法庭獨立與無私,同時獨立而不為政治左
右的公共檢控官公署(Public Prosecutor's Office)應該從「律政司公署」(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劃分出來,讓後者的主要功能僅限於為政府提供法律諮詢與草擬法
案。
2. 讓在野黨與政府後座議員扮演建設性角色
聯邦與州都必須推動議會改革,以讓在野黨議員與政府後座議員扮演更有建設性與有效的
角色。最大在野黨的影子內閣應該受到承認,並能夠獲取政府資訊,以便能夠制定負責任
和合理的替代政策。朝野的每位後座議員都應參與至少一個議會的委員會。議會會期的若
干天必須保留給非政府事務,包括私人議員法案。議事日程必須由議會內所有政黨參與製
定。
3. 全面改革政治財務
改革政治財務制度,以求既保護納稅人稅捐也保障政黨財務健全。以下四個措施應該在
2020年內完成,個中細節可由國會與各州議會制定,並可讓研究選舉與政黨的皇家調查委
員會(請看第六點)進一步深入研究。
 ・國州議員不可擔任任何联邦、州、地方層次的政府機關與官聯公司的受薪職務。
 ・任何政府機關與官聯公司的資深職位,必須由擁有相關資格與能力的適任者出任。不
  管在任何層次,黨同伐異的歧視與騷擾都必須被禁止。
 ・任何政黨在最近一次聯邦或州選舉取得5%或以上的選票,即有資格接受聯邦政府常年
  輔助撥款長達五年。所有符合資格政黨所共享的輔助撥款總額、分配有關撥款的方程
  式和撥款適用的用途都應該由法律規定。
 ・所有國州議員將負責分發固定與同額的選區撥款,數目可由國會與各州議會決定,以
  資助地方發展與社區活動,作業細節必須有完備規範和嚴密的監督機制。
4. 阻遏議員跳槽
在聯邦與州層級建立罷免選舉的機制。這將讓選民有機會因為議員違反選舉委託或其他合
理的原因開除議員。這既能保護政黨免於不得民心的議員跳槽,又同時允許在選民認可下
進行需要的政治重組。
5. 調整聯邦、州、地方分權的平衡
設立皇家委員會研究聯邦與州關係以及有意義的三層政府。其範圍將建基於但不局限於《
1963年馬來西亞協定》,以便全國13州與3聯邦直轄區在州/直轄區與省/市/縣層級都能享
有有效的民主代議與民選政府,免於上級政府的黨性歧視,並享有與他們在馬來西亞聯邦
中歷史地位相應的權力。皇家委員會的成員結構,必須考慮到專長、公信力以及政治與人
口結構上的多元性。
6. 改革選舉與代議政治
設立皇家委員會研究選舉與政黨,以求如何促進健康的多黨競爭。這應該涵蓋選舉制度、
選區劃分、罷免選舉、政治財務、黨內民主、候選人遴選、選民登記、選務與媒體近用權
(Right to Access)。皇家委員會的成員結構,必須考慮到專長、公信力以及政治與人
口結構上的多元性。
在這邊,想請各位研究討論,以數天前的公投中,成功將高雄韓國瑜市長罷黜下台的經驗
而言
在馬來西亞實施類似台灣《選舉罷免法》律例的可能性,到底有多高?以及能否得以藉此
遏制境內極度氾濫的「政治青蛙」亂象?
以上。
作者: patiger (唉)   2020-06-11 12:42:00
情況差滿多的耶
作者: elainakuo (黑黑)   2020-06-11 12:43:00
政治青蛙XD
作者: patiger (唉)   2020-06-11 13:03:00
台灣是因為韓本人的問題,但是馬來西亞確是因為跳槽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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