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0-06-15 12:12:181.新聞網址︰
※超過一行請縮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636420
2.新聞來源︰
聯合新聞網
3.新聞內容︰
※請完整轉載原文 請勿修改內文與編排※
2020-06-15 12:02 聯合報 / 記者曾增勳/桃園即時報導
2018年縣市長及市議員選舉前,桃園市議員王浩宇當年11月間在臉書PO出影片,指平鎮區
國民黨市議員舒翠玲不滿座位安排,拍桌飆罵平鎮區公所職員,舒翠玲控告王浩宇違反公
職人員選罷法罪嫌、加重誹謗犯意,桃園地檢署今天上午指出,選舉期間,候選人自須忍
受較為嚴苛之檢視及監督,王發表的文字內容,難認有何意圖使人不當選及誹謗犯意,偵
結不起訴處分。
桃檢調查,前年11月間,王浩宇在臉書PO年影片,公布指稱舒翠玲前年4月間在平鎮區公
所開會,「為了座位」飆罵公務員,並表示「議員沒有資格辱罵公務員,要求舒公開道歉
」,舒以王的不實文字內容誹謗候選人名譽、影響選民投票行為,意圖使人不當選,向桃
檢提出告訴。
檢察官偵訊時,王浩宇否認違反選罷法誹謗犯行,王供承,他將舒翠玲在平鎮區公所開會
錄影PO到臉書,是因為舒對公務員的態度很差,他才提供媒體影片,幫公務員說話。舒翠
玲事後出面表示,自己關心里民活動中心興建,但屢遭工務部門冷落、直到內部裝潢會議
才通知開會,她對當天情緒控管不佳致歉。
桃檢表示,候選人競選期間,個人品性、操守如何,自須忍受相當程度評論,對可受公評
之事,「即使用語尖酸刻薄或不留餘地,難謂超越社會容忍程度」,非適當的評論,應認
仍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王發表的文字內容亦難認超出適當評論範圍,王浩宇被告罪嫌不
足,偵結不起訴處分。
4.附註、心得、想法︰
從法理上而言,似乎也不能就此將王議員法辦吧……
不過觀其近期的行為舉止(到處以「訴訟」恫嚇各路網友,請求清除各類不利他的言論)
,倫理上來講,這樣的結果似乎也…… (以下開放自行想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