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TMD湊足3000黨員開會的方式

作者: rhino0314 (鬼島夢想家)   2020-06-16 18:05:24
感謝J大的分享
確實又讓大家看到卡死自己的TMD黨章新的機關
民眾黨章程第12條亦規定:「黨員大會之決議,應有黨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
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但有關章程之訂定或變更及政黨之合併或解散應經出席人數三
分之二以上決議。」
那個出席人數確實可以用委託書來替代
大家雖然都提到委託書只能是1/2的1/2
但後來看一下,政黨法跟人民團體法政黨篇好像都無此限制
當然解釋上有兩種可能啦
1.政黨的黨員大會不能用委託書
2.政黨的黨員大會使用委託書沒有上限
但是之前時代力量開黨員大會也有用委託書,內政部也沒意見
看來內政部有可能是採第二種解釋方式
但是,民眾黨縱算是加上委託書後達到1/2出席的門檻
然而修改章程應該有出席人數的2/3「決議」
因此接下來的問題是,「委託書」出席者能否為決議?
這點在TMD章程中沒有規定,因此依TMD章程第29條:
「除章程或決議另有規定外,本黨各級會議議事規則依『會議規範』之規定」
而《會議規範》第23條規定:
「代表人 出席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同一團體之其他出席人,
代表其發言。」
依這條規定,只能委託同團體之其他出席人代表「發言」
內政部的函釋說的更清楚了
內政部 (81) 台內民字第8191494號
查「會議規範」第二十三條規定:「代表人,出席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
同一團體之其他出席人,代表其發言。前項規定,如各該會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又附錄(一)─、規定:「出席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出席人代表其
發言,但如無另外規定,僅能參與發言不得參與表決,以防少數人收買委託書,操縱會議
。」惟另定議事規則者,應優先適用。
內政部函釋對於《會議規則》第23條清楚表明:僅能發言,不能表決
換句話說,依照TMD黨章第29條之規定,適用《會議規則》的結果
委託出席是不能參與表決的。既然不能參與表決,自然就不能黨章。
那麼,縱算TMD靠委託書湊足了出席人數還是沒有用,沒辦法修章就無法選黨代表。
還是得每年開黨員大會,真的是柯憐哪
話說,這樣會有新的梗圖嗎?
作者: neverfly (neverfly)   2020-06-16 18:06:00
幹嘛修黨章,開的成會就能拖過2024了
作者: adagiox (adagio)   2020-06-16 18:08:00
也就是最少還是要有1/3活人出席表決是吧
作者: takuminauki (蚊子)   2020-06-16 18:09:00
1.2萬的1/3 就是最少4000人
作者: rayisgreat (竹楓嵐雪)   2020-06-16 18:09:00
我只想問這幾個月來TMD每次報的黨員人數都是12000人完全沒增加???過了幾個月少說多了幾百人或千餘人了吧
作者: judoyang (爆米香)   2020-06-16 18:12:00
感謝幫我解說我沒說完整的部分
作者: sakuraha (山積是人類的天性...)   2020-06-16 18:13:00
因為達不成決議,然後必須每四年開一次會,所以不敢給人入黨讓會越來越難開,然後黨也無法成長要八千人投票吧,委託能算人嗎?
作者: judoyang (爆米香)   2020-06-16 18:16:00
一樓!!問題是黨主席跟中央委員任期到2023年啊!!不改選或沒開會員大會,該黨是沒辦法提名2024的選舉的惡性循環下,真的只能穢土轉生了!!
作者: gunng (暗黑檢察官)   2020-06-16 18:19:00
就不要去喬啊 該怎麼辦就怎麼辦囉
作者: TheoEpstein (Cubs)   2020-06-16 18:24:00
話說,冰狼最新那篇講黨徽的fb文,有一半是複製貼上我寫在政黑的吧XDDDD
作者: holyhelm (老鷹 鴨霸 西米露)   2020-06-16 18:25:00
挖靠,難度越來越高了XD這黨章真的是地獄級的
作者: TheoEpstein (Cubs)   2020-06-16 18:28:00
8小時前那篇是抄PUJI的
作者: judoyang (爆米香)   2020-06-16 18:30:00
就算開成了可以修黨章的黨員大會,投票方式根據會議規範第八十九條(選舉之方式) 選舉之方式,分為下列兩種:(一)舉手選舉。(二)投票選舉。光點票,這黨員大會真的會是史詩級或神話級的難度了
作者: holyhelm (老鷹 鴨霸 西米露)   2020-06-16 18:41:00
https://i.imgur.com/IC3nCtc.jpg我剛剛想如果委託書不能投票時代力量怎麼修黨章?查了一下發現2/3只要算當天出席的真人就行?也就是3000真人有2000同意就可以
作者: uini (那抹湛藍)   2020-06-16 19:01:00
越看越像政治幼兒園的小朋友許願想當宗痛CF和蚵黨可以成為現代民主政治教科書的初學者學習典範這個幼兒園等級初學者以為自己已經是博士後教授等級
作者: leopika (李奧納多皮卡皮丘)   2020-06-16 19:14:00
2/3是民眾黨自己寫的,人家時力沒寫怎麼不能修黨章?
作者: holyhelm (老鷹 鴨霸 西米露)   2020-06-16 19:21:00
2/3是人民團體法和政黨法裡寫的
作者: Crazyfire (南傳版寂天)   2020-06-16 19:50:00
地獄層級的難度 越挖越深啊
作者: chiangdapang (蔣大胖)   2020-06-16 19:56:00
時代力量黨章第29條,關於開會,和民眾黨黨章29條一模一樣如果允許用委託書去達成全黨過半出席,那投票時的委託書人數就應該要加進分母(因為「代為出席」也是「出席」,計算標準應該要前後一致)
作者: holyhelm (老鷹 鴨霸 西米露)   2020-06-16 20:25:00
如果你的解釋是正確,那時代力量修改黨章也是無效,可是內政部有給過。那就看是誰來解釋法律了。不過既然時力適用這樣的標準那民眾黨沒道理不能照辦
作者: judoyang (爆米香)   2020-06-16 20:26:00
找不到舊版的時力黨章,不過現行的版本確實是2/3
作者: holyhelm (老鷹 鴨霸 西米露)   2020-06-16 20:33:00
初版的應該也是2/3啦,人民團體法都這樣訂了
作者: chiangdapang (蔣大胖)   2020-06-16 22:02:00
法規所訂(1/2*2/3)是給各政黨能用的下限,即黨章自訂標準可以往上移(如改為1/4提案,3/4出席,3/4通過),但是不能往下移,如果某時期的黨章對掌權者極為穩定(有利),自然會「有人」提案去設下更高的門檻,君不見第七次修憲的門檻就是這樣改嗎?
作者: buzzard (Buzzard)   2020-06-16 22:53:00
政黨法第10條的異動備案若只是內政部形式審查後的觀念通知,那麼時力修改黨章(如時力使用委託書出席、表決數的計算)是否合法,就不能以內政部備案作標準
作者: chiangdapang (蔣大胖)   2020-06-16 23:21:00
政黨事務備案項目很多,其中第10條對黨主席資格和黨章變更,只有黨主席比較離譜的犯罪情況(第7條),才給予內政部明確不予備案的權力(頂多就是換個黨主席再來申請),黨章變更部份則沒寫審核條件(扣除43條舊政黨部份),備案後就可以去法院聲請變更登記了也就是說除非內政部用其他條文做出某些行政處份,不然僅有觀念通知,就不能對內政部做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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