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J大的分享
確實又讓大家看到卡死自己的TMD黨章新的機關
民眾黨章程第12條亦規定:「黨員大會之決議,應有黨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
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但有關章程之訂定或變更及政黨之合併或解散應經出席人數三
分之二以上決議。」
那個出席人數確實可以用委託書來替代
大家雖然都提到委託書只能是1/2的1/2
但後來看一下,政黨法跟人民團體法政黨篇好像都無此限制
當然解釋上有兩種可能啦
1.政黨的黨員大會不能用委託書
2.政黨的黨員大會使用委託書沒有上限
但是之前時代力量開黨員大會也有用委託書,內政部也沒意見
看來內政部有可能是採第二種解釋方式
但是,民眾黨縱算是加上委託書後達到1/2出席的門檻
然而修改章程應該有出席人數的2/3「決議」
因此接下來的問題是,「委託書」出席者能否為決議?
這點在TMD章程中沒有規定,因此依TMD章程第29條:
「除章程或決議另有規定外,本黨各級會議議事規則依『會議規範』之規定」
而《會議規範》第23條規定:
「代表人 出席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同一團體之其他出席人,
代表其發言。」
依這條規定,只能委託同團體之其他出席人代表「發言」
內政部的函釋說的更清楚了
內政部 (81) 台內民字第8191494號
查「會議規範」第二十三條規定:「代表人,出席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
同一團體之其他出席人,代表其發言。前項規定,如各該會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又附錄(一)─、規定:「出席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出席人代表其
發言,但如無另外規定,僅能參與發言不得參與表決,以防少數人收買委託書,操縱會議
。」惟另定議事規則者,應優先適用。
內政部函釋對於《會議規則》第23條清楚表明:僅能發言,不能表決
換句話說,依照TMD黨章第29條之規定,適用《會議規則》的結果
委託出席是不能參與表決的。既然不能參與表決,自然就不能黨章。
那麼,縱算TMD靠委託書湊足了出席人數還是沒有用,沒辦法修章就無法選黨代表。
還是得每年開黨員大會,真的是柯憐哪
話說,這樣會有新的梗圖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