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zimet (大俠)》之銘言:
: 推 takuminauki: 用地方條例法辦中央官 真想知道盧媽的智商 06/30 13:21
中華民國憲法
第 十 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第 110 條
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一 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 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 縣公營事業。
四 縣合作事業。
五 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六 縣財政及縣稅。
七 縣債。
八 縣銀行。
九 縣警衛之實施。
十 縣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一 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縣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
理。
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
第一條 為減少公私場所排放空氣污染物及溫室氣體、維護國民健康與
提升生活品質,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憲法 110 條第一項明列地方衛生由地方立法並執行,
環境衛生為衛生之一部分,
中央干涉難道沒有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