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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國安法 沒有「撈過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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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00:12 聯合報 / 王瀚興/律師(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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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港版國安法上路,引台灣批評聲浪稱:打壓言論自由、擴張審判權、刑度過高、違反
罪刑法定云云。然就法言法,恐非精確,試以台灣法制申言之。
有謂港版國安法,恐開「因言獲罪」大門?我國刑法第一百條:「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
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語
。
如與港區國安法第廿二條第一款規定相比較,同者為:皆須行強暴、脅迫,破壞憲政體制
、顛覆政府;異者為:我刑法規定,強暴僅須一定「有形力」行使,失之過寬;港版國安
法尚須,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攻
擊、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使政府失能」,情節嚴重方成罪。立法
類似我刑法,並無「文字獄」,亦無違罪刑法定。
或稱前開行為罰則太重?港區國安法第廿二條第二款與我刑法第一○一條二者比對,同者
乃:首謀加重刑度,僅為參加者,刑度較低。異者為:我刑法對暴動內亂最高「死刑」,
對參加者,最高刑度為「無期徒刑」,較港區國安法規定罪行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顯失之過苛。同為「暴動內亂」,我號稱「民主法治」,刑法居然比中國
「專制國家」嚴苛,批評者不是大搞雙標?
或稱:港國安法包山包海,台人在台亦會被牽連?然比較港區國安法第卅八條與我國刑法
第五條。皆將「領域外」涉及內亂、外患罪,仍納入自身管轄,兩者皆無「撈過界」;所
異者,若領域外對內亂外患管轄,叫做「管太寬」,我刑法前開規定,乃保護主義與世界
主義之立法例:從妨害公務、性侵、加重詐欺,鉅細靡遺,豈不是侵害「世界」人權?足
見批評之無稽。
總之,即便敵人,尚需公正評論,法律當否,一字之差,失之千里,台人對港版國安法:
用謾罵、懶人包、情緒勒索代替法學討論,只是自欺欺人,不是嗎?
4.附註、心得、想法︰
之前有網友批評政府施政 就被台灣執政當局提告 有比較好嗎?
現在就是綠色一黨專政的時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