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李眉蓁:當選後讓吳益政當副市長 這句算期

作者: googlexxxx (googlexxxx)   2020-08-01 16:53:04
我也不是法律系的,這是Google大大解釋的
約期賄選要件
(要有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者不正利益的行為。行求是指主動向有投票權人表示要給他某些
好要對方不去投票,給所支持的一定人選。或為一定之行使者,指的是與對方約好要他投票)
兩人正好都有爭取選票的利益。
(不正利益則是指賄賂以外可以供給人的需要,或者能夠滿足人的慾望一切有形無形的利益。)
兩人都在做市長競選。
須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所謂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指的是賄選者已經與對方
剛剛查了一下選罷法90條之一的成立要件。
補充解釋一下
※ 引述《DoncicInPTT (東七七玩批踢踢)》之銘言:
: 李眉蓁剛剛在政見會上說
: 眉蓁當選後讓吳益政當副市長
: 不是唸法律系的對法律不太熟
: 有沒有法學菁英可以說一下
: 「當選後讓吳益政當副市長」
: 這句話算是公然期約賄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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