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uxds (與人為善)》之銘言:
: 12. 選罷法第28條乙節,我已多次與選委會說明,「應」不等於「需」。就我所知,
: 區域立委及縣市議員的「政黨推薦候選人」與「候選人實際黨籍」不同,於實務上多
: 有所見,並非鮮事。
太白癡了吧
時代力量選委會,是要信「政黨法第28條」和「選舉公報登載」
還是要信劉仕傑自己的「Email截圖」?
(而且人家還只是回:收到,知曉)
凹什麼「應不等於需」更是難看
講出要繼續從政,會被笑一輩子的史詩級笑話
還專業外交官咧,真丟臉
他果然比較適合可以雙重黨籍的民眾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