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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1 12:25 聯合報 /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立法院7月初三讀通過農田水利法,水利會今年10月起改置為公務機關,資產及負債將由
國家概括承受,引發議論;國民黨38名連署,上月7日到司法院遞狀聲請釋憲,並喊口號
「強奪民產違憲」、批評這如同奪產極權、民主倒退。但大法官在上周五黨產條例釋憲同
日,已認定聲請案不符大審法規定,決議不受理。
立委林為洲等人認為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40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2條主權在民的民主
原則、第14條保障人民集會結社自由權、第15條財產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疑義,聲請解
釋。
林為洲指出,因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40條規定,將水利會改制公務機關侵犯人民財產權
,水利會是自治團體、公法人,處理財產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務委員決定,如今收歸國有不
必經過會員大會同意,即可處分水利會財產,違反憲法第15條。他說,將人民自治團體的
水利會改為公務機關,剝奪憲法第14條保障人民有組織結社的自由和權利,也違反憲法第
22條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再者,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40條也違反比例原則。
大法官認為,大審法規定現有立委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要聲請解釋憲法,必須就立委行使職
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疑義,才能聲請釋憲。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依憲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有議決法律制定案或修正案的
專屬職權,立委基於維護憲政秩序、法治原則職責,在制定或修正法律時,本應自行審定
符合憲法意旨的條文。如果法律公布施行經相當時日,立法委員認有違憲疑義,自應先行
提出修正案,並在確定修法未成後,由少數的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聲請解釋,這樣才與
釋字第603號解釋「修法未果」意旨相符,從而符合大審法「就其行使職權」要件。
大法官調查,國民黨立委聲請釋憲,卻沒敘明是在行使哪種職權適用規定時發生牴觸憲法
的問題,與大審法的要件不符。而這個規定在2018年1月31日修正公布,聲請人雖不是議
決通過規定的那屆立委,但如確信規定有違憲疑義,也應在先行使憲法所賦予的修法權限
而未果後,才能聲請釋憲。
至今年7月7日本件聲請案提出時,因沒有針對規定的相關法律修正案提出,今年3月27日
行政院雖曾函請立法院審議「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9條之2及第38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
,仍未議決。大法官認為聲請案不合「行使職權要件」,因此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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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會改制公務機關,國民黨團7月7日到司法院聲請釋憲,由大法官書記處長許辰舟接下
釋憲聲請狀,但因聲請要件不符大審法規定,大法官上周五已決議不受理。圖/聯合報系
資料照片
4.附註、心得、想法︰
既然說要聲請解釋是否違憲,不是該當在 109 年度憲一字第 2 號函送司法院的時候,講
明事情原委、本身為何認定系爭條文有不當之處等等嗎?
現在根據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 28 日院台大二字第 1090023836 號令不予受理,不知這
些立委的心中,到底是如何想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