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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聞來源︰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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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17:22 聯合報 /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民進黨籍立委蘇震清被控收賄2580萬元,協助太流董事長李恆隆爭奪SOGO經營權,依貪汙
罪嫌起訴,台北地院裁定羈押禁見。蘇震清堅稱沒犯罪,提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裁定駁
回。
檢調追查發現在2015年8月底,蘇震清認為隔年總統、立委選舉將換黨執政,以叔叔蘇嘉
全可能位居要職,主動向李索賄2千萬元,並承諾政黨輪替後將大力協助取得SOGO經營權。
蘇則說與李恆隆的金流是借款,且已還清「為何檢察官把我說成罪大惡極的人?」,為了
拚交保,他在北院接押庭上說自己外語能力很差,考大學英文零分,絕對不會逃亡。
北院合議庭認為,蘇雖承認與李恆隆支票金流、收取現金,但避重就輕,否認貪汙罪,他
和助理余學洋有上下屬關係,所言與其他證人供詞、監聽譯文、存摺提款憑條等證據有出
入,還需對質詰問釐清。北院認定事證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且立委身分有相當能力、資
歷,恐畏罪潛逃,若不羈押難進行審判,裁定羈押禁見。
蘇震清抗告,但高院今天裁定駁回。
4.附註、心得、想法︰
附上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抗字第 1633 號刑事裁定摘要:
二、抗告要旨:
(一)被告因金錢借貸而收受李恒隆所交付2,580萬元,此與李恒隆、余學洋供述情節相符
,並有被告與助理劉○瑜間之通聯譯文及李○峰記錄之內帳可資佐證,原審認被告職權收
受賄賂,犯罪嫌疑重大,認事用法有誤。
(二)李恒隆在羈押期間,為求減刑,博取交保機會,迎合檢調之調查方向,翻異前詞,改
稱交付被告之金錢係行賄款項云云,因行賄者為求減免刑責之寬典,其證詞存在虛偽危險
性,須有補強證據擔保其真實性,李恒隆為虛偽不實之證述可能性極高,其翻供後之證詞
,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及辯解不足採信之理由。
(三)李恒隆、余學洋及相關證人業經調查完畢,相關之通訊監察譯文、存摺、存提款憑條
,業已扣案,實無再行勾串、滅證之可能與機會。
(四)被告至親及資產均在臺灣,並無雙重國籍,亦無專業知識、技能在國外謀生, 顯無
逃亡之虞。
三、本院駁回之理由
(一)被告收賄犯罪嫌疑重大
1.就被告收受2,580萬元之原因,被告稱係屬借貸,李恒隆雖曾一度為相同陳述,然李恒
隆業於偵查中作證表示,其因SOGO百貨經營權爭議,陸續交付被告2,000多萬元,央請被
告透過舉辦公聽會或修改公司法等方式,施壓經濟部官員撤銷遠東集團SOGO百貨之增資登
記,冀重新取回SOGO百貨經營權等語,與被告所言不同。
2.被告自李恒隆處取得現金、支票後,不直接存入自己銀行帳戶,透過已離職之助理鍾○
坪、現任助理劉○瑜或友人黃○安等人銀行帳戶,以輾轉方式取得款項,箇中內情顯不單
純。
3.依卷內簡訊及通話內容,李恒隆指被告收錢辦事,應非虛假。
4.被告時任立法委員,確實有施壓經濟部官員,透過舉辦公聽會,檢討遠東集團SOGO百貨
增資登記之爭議,並建議修改公司法,則被告利用立委職務行為收取對價,觸犯職務收受
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
(二)被告有勾串共犯之虞
1.被告因SOGO案才與李恒隆熟稔,經被告陳述在卷,而被告因SOGO案為李恒隆助力甚多,
有關雙方之金錢往來,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我或是我的助理都沒有紀錄,也沒有開立借
據」,其向李恒隆收受大筆金錢,卻未書立任何憑證,自己亦沒有留下任何紀錄,償還金
額與返還時間不明,顯與一般民間借貸不符。被告如交保在外,為脫免刑責,有與李恒隆
勾串之可能。
2.被告在風聞檢調介入後,與李恒隆相互有以換票方式掩飾之情,被告亦坦承於106年、
107年間分別開立面額共1,000萬元支票2張予李恒隆。彼等間已有相互勾串及滅證之舉,
被告如交保在外,極有可能再相互勾串。
3.被告為現任立法委員,位居要職,基於對立法委員之尊重,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國會辦
公室之舉動、辦公室電話往來,無法獲得有效控管與監督,立法委員在院外之活動,諸如
:服務處內與民眾見面對話、紅白包等應酬場合與不特定人見面交往,無法有效進行調查
過濾。因被告與李恒隆之供述有所出入,現今網路及通訊軟體又甚為發達,被告可輕易以
秘密方式與李恒隆或他人溝通進行勾串而使案情隱晦不明之危險,在相關事項調查完畢前
,若未予羈押,非無勾串李恒隆及其他證人之虞。
(三)被告有逃亡之虞
1.被告為立法委員,有相當之資力及能力,所涉嫌觸犯之職務收受賄賂罪,屬最輕本刑有
期徒刑7年以上之重罪,為規避刑責,難謂無逃亡之虞,參以被告在檢調偵辦前,將自李
恒隆處收取之支票、現金,以迂迴方式透過友人或助理帳戶處理,掩飾自己收錢之行為,
在檢調監聽偵辦後,以換票方式意圖製造借款假象,已有掩飾自己犯行之舉,如將來判決
有罪確定,依客觀社會通念合理判斷,有逃避刑罰之高度蓋然性。
2.被告擔任立法委員,交際廣闊,具有深厚人脈,依監察院公報廉政專刊所揭示之財產,
其經濟優渥,有相當財力,逃亡海外,生活不虞匱乏。被告以其家人、產業均在臺灣,其
無專業技能,無法在國外謀生,主張其無逃亡之虞,難以採信。
(四)結論
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審判及執行之進行,審酌上情,兼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
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後,認若採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
侵害較小之手段,均尚不足擔保後續審判及判決確定後刑罰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羈
押之原因及必要,原審裁定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屬適法之職權裁量行使。抗告意
旨指被告無實際犯罪、無串證及逃亡之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一整個嚴厲措辭,批評蘇立委的不是
如果還真想繼續爭取屏東縣長之黨內提名資格的話,只能說真是厚臉皮了。(所幸目前大
概已經放棄這人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