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下判決書
首先,構成要件包括四項:
1.行為人主觀上認知道「自己在講假話」(本次主要的爭點)
2.確實把謠言講出來
3.用各種方式(媒體/社群網站等)散播謠言
4.造成恐慌
判決書提到,被告的貼文包括兩個部分:
(a) 當天投票過程的所見所聞(票箱裡面有平整的票等等)
(b) 選務人員都是綠的,都在搞鬼
不論一審或二審,都同意(a)的部分不涉及謠言,畢竟「1.主觀認知自己在講假話」就難以
成立了。被告就只是把看見的事情寫下來。
主要的爭議點在(b)。
一審認為,「選務人員都是綠的,都在搞鬼」屬於被告腦補,明知是假的仍然講出來。
符合1.(以及後面的其他構成要件),故判有罪。
二審認為,被告有足夠的理由相信她講的話。推論如下:
大前提 (社會上普遍流傳)反罷韓的人都不出來投票
小前提 選務人員都有投票
結 論 「選務人員都是支持罷韓的」應屬合理推論
作者:
amovie ( )
2020-10-09 13:25:00反霸罷韓不投票,投票必罷韓,邏輯死
作者:
amovie ( )
2020-10-09 13:26:00明明支持韓苞票數大於零
作者:
ismail (晴天就該是這樣)
2020-10-09 13:26:00不成罪多半都是移送機關沒有提供證據支持如何4.造成恐慌
作者:
mxr 2020-10-09 13:26:00選務人員都有投票 這很具爭議性
作者: silentence (小飛號:號:) 2020-10-09 13:26:00
關聯不等於因果
作者:
amovie ( )
2020-10-09 13:27:00法官竟然不看中選會票數
作者:
pita30 (低調)
2020-10-09 13:42:00他說他靠近票軌看裡面有平的票。法官認為他真能靠近票軌?
作者:
pita30 (低調)
2020-10-09 13:45:00何況他說去尿尿時被作票,如果這不是假的,那還不法辦選務人員
作者:
amovie ( )
2020-10-09 13:48:00說選務人員做票還不會造成社會動盪,只能笑一下,果然文組不能提邏輯
作者:
ismail (晴天就該是這樣)
2020-10-09 13:50:00影射同投開票所其他選務人員不中立,其他人若認為妨害名譽也有討論空間
二審這推論太爛了吧挺韓不投票=選務都罷韓?選務都罷韓=選務會搞鬼?唯一有爭議的不就是造選務搞鬼的謠算不算社會動盪嗎
作者:
dlevel (府城ä¸è¥¿é‡Œèœ)
2020-10-09 18:31:00法匠又鬧笑話了,像精神病患砍死人判無罪還要60萬交保如果大韓宋慧喬講的對,那趕快把選務人員抓起來,不然就瀆職,用那種曖昧不明心證判完沒他的事,不爽上訴浪費大家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