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下判決書
首先,構成要件包括四項:
1.行為人主觀上認知道「自己在講假話」(本次主要的爭點)
2.確實把謠言講出來
3.用各種方式(媒體/社群網站等)散播謠言
4.造成恐慌
判決書提到,被告的貼文包括兩個部分:
(a) 當天投票過程的所見所聞(票箱裡面有平整的票等等)
(b) 選務人員都是綠的,都在搞鬼
不論一審或二審,都同意(a)的部分不涉及謠言,畢竟「1.主觀認知自己在講假話」就難以
成立了。被告就只是把看見的事情寫下來。
主要的爭議點在(b)。
一審認為,「選務人員都是綠的,都在搞鬼」屬於被告腦補,明知是假的仍然講出來。
符合1.(以及後面的其他構成要件),故判有罪。
二審認為,被告有足夠的理由相信她講的話。推論如下:
大前提 (社會上普遍流傳)反罷韓的人都不出來投票
小前提 選務人員都有投票
結 論 「選務人員都是支持罷韓的」應屬合理推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