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oRTuNaTeR (偽惡碎唸者 戰力奶騷神↑)》之銘言:
: → FoRTuNaTeR: 我是覺得那位被害人自己太白目 10/17 08:49
: → FoRTuNaTeR: 如果有基本知識就知道伊斯蘭教反對偶像崇拜 10/17 08:50
: → FoRTuNaTeR: 穆罕默德本人就沒有任何偶像 10/17 08:50
: → FoRTuNaTeR: 偏偏那被害人要主動觸怒穆斯林 10/17 08:50
: → FoRTuNaTeR: 刑法上是會考慮被害人是否『與有責任』的 10/17 08:51
: → FoRTuNaTeR: 誰叫可蘭經基本教義就是『一手持經一手執劍』 10/17 09:08
: → FoRTuNaTeR: 人家穆罕默德就是沒有偶像,這是伊斯蘭教大忌 10/17 10:57
: → FoRTuNaTeR: 有人偏偏白目到要去犯此大忌有什麼辦法? 10/17 10:57
: → FoRTuNaTeR: 記不記得臺灣國內也有人曾經冒犯過伊斯蘭最後公開道歉 10/17 10:58
有些人,明明就知道有些犯罪者在晚上會性慾高漲,藉著夜色掩護出來尋找作案目標
但是他們就愛說穿怎樣的衣服是他們的自由,堅持要在夜晚穿著清涼的走在街上
結果最後被犯罪者性侵害了,那有什麼辦法?不就是受害者自找的?
想必原po大大也很支持這種發言,反正邏輯都是一樣
如果原PO大大不喜歡這個例子,那也可以換一個: 有些教授,明知道中國政府不喜歡
言論批評政府,結果那些教授堅持要在課堂上說些批評政府的言論,最後搞得被學校
解聘或被捕入罪,那有什麼辦法?
言論自由就是言論自由,除非牽涉到隱私或名譽,否則政府、宗教、意識形態本來就是
可以討論的對象,就算宗教本身教義不允許之類也應該是該宗教要改變作法而不是避免
大家去討論,不然不就是開言論自由倒車?反正誰拳頭大就可以迫使大家讓步,哪還來
言論自由?
: → FoRTuNaTeR: 損害賠償法上的與有過失 10/17 11:06
: → FoRTuNaTeR: 民法第217條規定與有過失(與有責任)的損害分配,在 10/17 11:06
: → FoRTuNaTeR: 理論及實論上具有重要性。本文闡述與有過失制度的建構 10/17 11:06
(下略)
不要胡扯,犯罪就是個人行為,沒什麼分配問題
又不是賠錢可以解決的事,刑法57條已經跟你說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就像有人嘴巴酸你,你酸回去可以,但你可以說他說話太酸所以殺死他也是剛好嗎?
再說那些考量因素都要犯案當下存在,本案絕對100%不適用,兇手就是預謀作案,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