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聞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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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w.appledaily.com/life/20201024/A4TQOUCGSRAC3ETVSVO6DAQ224/
2.新聞來源︰
蘋果日報
3.新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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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灣仲裁結果今天出爐。資料畫面
台東縣政府將杉原海灘以BOT方式出租並由美麗灣公司興建並經營渡假村飯店, 2005年底
動工、2007年主建築完工,但從頭到尾風波不斷,環團陸續提出「建照無效」、「環評無
效」等訴訟,雖美麗灣再補做環評,但從最初環評就為人詬病,最終高雄最高行政法院判
決「撤銷環評結論」定讞。今天仲裁結果出爐,台東縣政府無須負擔損害賠償免賠,至於
建築物有償移轉金額則為6.29億元,美麗灣也將正名為「杉原灣」,縣府將於10點30分公
開對外說明。
美麗灣業者透露,單單以「投資成本」計算,當初就砸下近13億資金,並不包含營運部分
,退一步只願收回當初投資金。饒慶鈴今年5月底時受訪時曾說,台東縣府每年都在負債
,若這筆債務太龐大,恐怕會影響縣府推動公共建設,「我們盤整了很多地,也在招商,
但似乎遠不及先前業者放話的10億元」,近年來大環境不佳「根本不像廠商所估算的這麼
美好,觀光效益不是一直在成長」。
如今仲裁結果出爐,東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爭議逾16年,根據10月23日仲裁庭做成判斷,
本案因不可抗力而終止契約,原美麗灣公司請求12.1億元損害賠償部分,因開發案為美麗
灣公司自行規劃,盈虧自負,仲裁庭全部駁回,台東縣政府無須負擔損害賠償物部分,建
物部分則依契約有償移轉給台東縣政府,仲裁庭採台東縣立主張之估價方式,計算金額為
6.29億元。台東縣政府非常感謝仲裁庭對於臺東縣政府立場的認同,並且做出合理公平的
仲裁。
今日起美麗灣重回台東人民所有,縣府也決定找回臺東人過去的共同記憶,將美麗灣正名
為杉原灣。基於此精神,將正名『杉原灣』,未來,將不再有「美麗灣」這個名稱。
此外配合中央「向山致敬、向海致敬」的理念,饒慶鈴縣長支持「海洋與環境應該全民共
享」由於台東有全台最長海岸線,卻無一處安全合法戲水場域,因此將沙灘部分朝公有海
水浴場的方向做規劃,也將部分土地交由部落認養使用,讓大家可以親近山、親近海,並做
好海洋教育、環境教育、生態保育等等,讓台東的海岸成為生態旅遊最佳示範,永續台東
的美麗。
(突發中心/台東報導)
美麗灣事件簿
2004/12 台東縣府「杉原海水浴場委外經營BOT案」,美麗灣公司得標,原招商面積6公頃
,但景氣低迷僅在1公頃基地興建主建築
2005/10~2006/04 業者沒通過環評前即動工,之後又提變更計劃要開發6公頃,被環團質
疑先動工後環評
2007/07 環團與居民對縣府提告要求停工,另要求重做環評
2008/0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須停工
2008/07 縣府沒要求停工,另以第5次環評審查會,有條件通過環評
2012/01 法院認定前述環評審查不合法,環團大勝
2012/12 縣府第7度環評審查會,附條件准許業者復工,環團與居民提告
2013/10 假處分案定讞,法官判應停止復工
2014/10/28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縣府第7次環評審查的決議
2015/09 根據環評決議不合法的前提,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台東縣政府准予復工的行
政處分也不合法,撤銷復工許可
2016/03 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台東縣政府第七次環評決議違法,必須撤銷,台東縣
政府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判決第七次環評決議違法,定讞
2016/04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台東縣政府准許業者復工的行政處分,定讞
2020/06 美麗灣渡假村飯店業者透過仲裁程序尋求退場,業者表示願收回投資成本,上看
近13億元
2020/10/24 仲裁結果出爐,台東縣府免賠償,但需花6.29億元買回建築物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4.附註、心得、想法︰
纏訟了一秩餘,事情進展似乎愈加對縣政府方面有利……
根據當年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訴更一字第 20 號判決
「原告係一公民團體,並非系爭開發案之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內之當地居民,顯無身體
、健康等個人基本權益受損之可能。又原告未具體主張有何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此受影
響,核無證據足以認定屬原處分一及原處分二之利害關係人。次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
,非屬環評法第23條第8項公民訴訟類型,亦無從認定合於行政訴訟法第9條規定提起公
益訴訟之原告適格。從而,原告提起訴請求撤銷原處分一及原處分二,並非適格原告」
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判字第 543 號判決
『行政處分係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所為之意思表示,經作成即具有存續力,基於法律安定
性之要求暨保護行政處分相對人信賴利益,自不宜輕易認定為無效之行政處分,若認行
政處分從事後因為違法而被撤銷,亦不失其曾經具存續力之事實;更何況行政處分無效
係自始、當然、絕對無效,其影響法律安定性甚大,除極例外情形外,不應輕易解釋為
無效,是以本件「97年環評審查結論」係嗣後遭行政法院撤銷,與環評法第14條第1 項
所規範自始未辦理環評或未能通過環評審查之情形迥異,並無解釋成:環評審查結論經
法院判決撤銷溯及失效,即屬環評法第14條第1 項所稱「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
或評估書未經認可」之空間。』
現在看來,因為發展失敗,終究還是只能歸還予縣內子民。為何要做成這樣的地步,只有
當事人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