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房屋稅條例第5、6、11條

作者: takuminauki (蚊子)   2020-10-25 12:36:27
怎麼感覺有人搞不太懂
我放上來
結論:地方政府可訂定差別稅率,並經過民意機關通過。
標準單價多寡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決定
(註:評價委員由地方政府官員與地方政府找的專家學者組成)
副市長或秘書長為當然主委
第 5 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
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
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
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
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
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第 6 條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房屋稅徵收
率,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備案。
第 11 條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
縣 (市) 政府公告之:
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
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作者: enixdqm3 (闇炎)   2020-10-25 13:55:00
新北非住前年調2.4%隔年建商馬上去議會關說,立馬調回1.5%,市長要資金跟選票,不會輕易動的啦
作者: William   2020-10-25 14:24:00
https://www.cw.com.tw/article/5000375這篇徐世榮是在罵2011的中央政府,不過2020也適用..單靠調公告現值的問題文章內也說了..重點還是整體稅制改革稅制改革就是中央政府跟立院執政多數政黨的責任了
作者: amordelcor (heyheyhey)   2020-10-25 14:27:00
中央炒房在救經濟 地方不要扯後腿比較好
作者: lwmyueh (lwmyueh)   2020-10-25 15:29:00
財政部備案才是決定者
作者: takuminauki (蚊子)   2020-10-25 16:29:00
樓上你到底誤會了什麼...
作者: lwmyueh (lwmyueh)   2020-10-25 20:22:00
之前文章被刪了只好在這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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