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黃偉哲真的爛到有剩…

作者: forsakesheep (家裡蹲魯廢肥宅)   2020-10-30 12:55:15
歸仁分局長楊慶裕受訪時表示「在九月三十號的時候,有一個女學生向她的房東來轉述,
她在臺鐵橋下有遭受到一個勒頸的行為,她掙脫逃逸走掉之後,房東來轉述這個事情。房
東有跟我們的派出所來說,我們有啟動偵查。偵查之後,我們又找到一個可疑的車輛跟人
,跟著有請女學生來指認,但是因為高鐵橋下當時的燈光昏暗,女學生無法指認,也不願
意報案,當時可能認為是一個惡作劇的狀況。這件案子我們偵查了之後,就加強附近巡邏
的勤務。」,警方認為9月30日的事件僅僅是一惡作劇的偶發,導致鍾姓女大生竟在同樣
的地點,被嫌犯強行用麻繩擄走,並殘忍殺害棄屍,這樣的說法頗有爭議。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編 分則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第 296-1 條
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
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08 條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公訴罪,警察好意思說報案人到警局報案後又說不願意報案
不過我知道綠畜會說這是單一事件啦,嘻嘻
※ 引述《takuminauki (史迪格里茲粉)》之銘言:
: ※ 引述《Kay731 (K少)》之銘言:
: : 沒看過這種市長,
: : 連自己轄區治安弄不好,
: 108年
: 刑案發生件數 刑案發生率(人/10萬人)
: 台北40098 花蓮1858
: 新北39649 台北1509
: 高雄27596 宜蘭1500
: 台中24670 基隆1432
: 台南24450 台東1399
: 桃園19757 台南1298
: 治安是普通拉,不過還有個台北市墊背就是了
: : 污染物弄不好,
: 沒有統計數字
: : 食安弄不好,
: 沒有統計數字
: : 鐵路東移也弄不好,
: 居然嘴東移? 你不是認真的吧
: 民進黨執政下的台南讓釘子戶搞了超過10年
: 給了略高於市價的房屋補償費...
: 我是沒見過這麼寬容的政府了拉
: 你知道就連監察院都認證自救會的指控有錯嗎
: 2013年的監察院喔,馬英九執政下的監察院喔
: 以下內容摘自wiki
: 監察委員吳豐山、尹祚芊自動調查並提出調查報告後,監察院於2013年11月公布調查報告
: 。調查報告認為,「尚難認有任意情事」,自救會的指控「容有誤解」
: : 整天跟同黨市長一直蹭,
: : 還敢刪除臉書留言,
: : 我曾經在台南唸書一年,
: : 台南民風純樸,步調很慢,
: : 沒想到市長反應也很慢…
作者: iamsocool (焚琴煮鶴殺風景)   2020-10-30 12:57:00
直接給中央扛 打地方菸粉又會去扯其他縣市
作者: mynumber55 (morehair)   2020-10-30 12:59:00
四趴仔全面進攻
作者: forsakesheep (家裡蹲魯廢肥宅)   2020-10-30 13:00:00
吱吱動物園觀光日,哈哈哈
作者: benothing (禹楓)   2020-10-30 13:02:00
是齁咩,我在這裡啦!
作者: nnkj (井上吃雞)   2020-10-30 13:02:00
蘇院長怎還沒 又震怒
作者: WeGoYuSheng ( ♂開啟另一扇薇閣的門♂)   2020-10-30 13:02:00
進攻嘍
作者: mynumber55 (morehair)   2020-10-30 13:04:00
科糞臭味都從螢幕飄出來了
作者: smoltzl29 (X)   2020-10-30 13:05:00
台南人認同
作者: fragmentwing (片翼碎夢)   2020-10-30 13:06:00
手機哥說的都是真的 開始瘋狂進攻了
作者: s81048112 (**********已加密)   2020-10-30 13:06:00
TMD變4%黨 就是4%仔到處亂鬧的結果
作者: scratch01 (......)   2020-10-30 13:19:00
發現4%上次打陳菊有效,現在立一個新的黃偉哲打算繼續可能是想這樣再炒一次熱度聲量吧
作者: DustToDust (抱著她想著妳 )   2020-10-30 13:26:00
阿哲又管不到警察局
作者: jjoonnyy (jojo)   2020-10-30 13:26:00
4%仔
作者: Hohenzollern   2020-10-30 13:26:00
柯處蟑螂園觀光日,哈哈哈
作者: kind5412de (foritwin)   2020-10-30 13:31:00
我覺得你對公訴罪有點誤解欸
作者: clwXXX (CLW)   2020-10-30 13:34:00
你確定公訴罪是這樣用的嗎 有讀過書嗎
作者: takuminauki (蚊子)   2020-10-30 13:34:00
雲法律系
作者: slimak (shady)   2020-10-30 13:35:00
作者: takuminauki (蚊子)   2020-10-30 13:37:00
勒頸 怎麼看都傷害罪吧
作者: scratch01 (......)   2020-10-30 13:37:00
自己去適用法律耶XD
作者: copycat603 (yo)   2020-10-30 13:44:00
大師又來了 準備要強姦了 還沒妨害自由喔強制性交未遂都剛好而已 嫌犯都自承手法了吃案就吃案 還敢大小聲喔
作者: forsakesheep (家裡蹲魯廢肥宅)   2020-10-30 13:45:00
不愧是最挺警察吃案的政黑,傷害呵呵
作者: copycat603 (yo)   2020-10-30 13:46:00
那女的是好運逃脫 還沒妨害自由喔 最少也有強制罪大師就是欠電你他媽 我半夜也掐你脖子 看是不是惡作劇笑死
作者: takuminauki (蚊子)   2020-10-30 13:48:00
你們真的有認真看完妨害自由罪嗎............296奴隸人 297質押人 298誘人出國 299誘人結婚這些哪點符合勒頸.......抱歉搞錯法條 是296 296-1 297 298 299
作者: cool10528 (好芹)   2020-10-30 13:52:00
夠了沒?回八卦好嗎
作者: takuminauki (蚊子)   2020-10-30 13:52:00
左看右看就是傷害罪阿 也沒有性交未遂的情況你們一定連法條都沒認真看吧 太雲了
作者: copycat603 (yo)   2020-10-30 13:55:00
你是北七喔 看法條在那裝懂喔 不懂去修個法律課掐住你脖子 不給你走 還沒有強制罪喔
作者: takuminauki (蚊子)   2020-10-30 13:56:00
柯粉不要再搞笑了 我都把法條主要內容寫上來了
作者: copycat603 (yo)   2020-10-30 13:57:00
"她掙脫逃逸走掉之後" 你是瞎了是不是 這也在護航搞笑的是你這種法盲
作者: takuminauki (蚊子)   2020-10-30 13:57:00
又變成強制罪了阿XDD歐洲羊說妨害自由 你說強制罪跟性交未遂 你們自己都沒有統一說法耶XDDD
作者: deegs10221 (怨飄靈)   2020-10-30 13:58:00
刪文大師不只民刑事不會分連法跳都不會看,妨害自由罪章只有298略誘罪跟306侵入住宅罪是告訴乃論,同時一行為可以同時成立多項罪名,然而基於一行為不二罰之精神最後處罰則以刑法55條想像競合來處理
作者: benothing (禹楓)   2020-10-30 13:58:00
不要逼我咩你唷
作者: copycat603 (yo)   2020-10-30 13:59:00
你是北七喔 跟你講話會吐血 強制罪也是妨害自由罪
作者: deegs10221 (怨飄靈)   2020-10-30 13:59:00
妨害自由罪””章””的強制罪
作者: deegs10221 (怨飄靈)   2020-10-30 14:00:00
連法條都不會看,笑死
作者: takuminauki (蚊子)   2020-10-30 14:00:00
好好笑喔 這篇就講白了只有勒頸
作者: copycat603 (yo)   2020-10-30 14:00:00
警察都不敢說傷害罪 說開玩笑 你沒發現?
作者: copycat603 (yo)   2020-10-30 14:01:00
女的掙脫才跑掉 你是眼瞎還是心盲
作者: takuminauki (蚊子)   2020-10-30 14:01:00
跟勒頸到底有什麼關係????我快笑死了拉
作者: madaniel (大孩子的小童話)   2020-10-30 14:01:00
挖~是過氣羊耶~~~
作者: deegs10221 (怨飄靈)   2020-10-30 14:01:00
304的強制罪啊,多唸點書再來好嗎
作者: takuminauki (蚊子)   2020-10-30 14:02:00
阿就說了原文就只寫了勒頸 你們到底是要搞笑到什麼時候拉XDDDD好好笑喔重點是強迫去行使事情 才構成強制罪拉勒頸他人不就是傷害罪嗎 天啊~~~為什麼政黑可以天天搞笑拉XDD
作者: deegs10221 (怨飄靈)   2020-10-30 14:02:00
勒頸是強暴手段啊,先去唸刑法三階段論再來啦
作者: takuminauki (蚊子)   2020-10-30 14:03:00
不要再雲了拉 也不要再搞笑了拉原文就寫得很清楚 就是女學生被勒頸妨害自由罪的重點是奴隸、略誘、強迫、剝奪自由...
作者: copycat603 (yo)   2020-10-30 14:04:00
作者: takuminauki (蚊子)   2020-10-30 14:04:00
你們為什麼連這樣都可以搞笑拉真會被你們笑死 真是活寶
作者: deegs10221 (怨飄靈)   2020-10-30 14:05:00
連強制罪是妨害自由罪的一種都不知道還是先學會看法條再來說別人雲
作者: copycat603 (yo)   2020-10-30 14:05:00
這到底哪裡好笑 一個法盲在吹 這隨便一個讀過法學緒論的都屌打你了
作者: takuminauki (蚊子)   2020-10-30 14:05:00
真的很雲阿 原文看清楚了沒 女學生說她被勒頸請問到底適用妨害自由罪哪一條???
作者: copycat603 (yo)   2020-10-30 14:06:00
這也不是重點 警察說開玩笑 讓人很想給他一拳鄉下不意外
作者: deegs10221 (怨飄靈)   2020-10-30 14:06:00
刪文大師通常發揮啦,跟他爭浪費時間,他只會跳針,看他搞笑秀下限笑笑就好
作者: takuminauki (蚊子)   2020-10-30 14:06:00
笑死我拉你在超譯你知道嗎...
作者: deegs10221 (怨飄靈)   2020-10-30 14:07:00
懂法的人都知道誰才是在凹的法盲^^
作者: takuminauki (蚊子)   2020-10-30 14:08:00
你給的連結是說:以強迫構成妨害自由罪不適用商愛罪但問題原文根本沒有寫到嫌犯要妨害女學生的自由...原文就是寫了女學生被勒頸...然後女學生逃跑 就這樣而已...
作者: copycat603 (yo)   2020-10-30 14:09:00
我講最後一次 就強制罪阿 北七喔 女的掙脫才跑掉
作者: deegs10221 (怨飄靈)   2020-10-30 14:09:00
先學會看條文再來,連妨害自由是罪““章””都不知道就不要秀下限了,反正又不是我丟臉
作者: takuminauki (蚊子)   2020-10-30 14:10:00
笑死你們活寶都不丟臉了XDDDDDD真是活寶 我來貼個新聞讓你們閉嘴吧https://video.udn.com/news/88979跟老師頂嘴被勒頸 檢方以傷害罪起訴三名老師
作者: copycat603 (yo)   2020-10-30 14:14:00
靠 我真的會吐血 老師是有不准他回家逆第一次看到法盲這麼有自信 爆棚耶
作者: deegs10221 (怨飄靈)   2020-10-30 14:14:00
連一行為可以論多項罪名都不知道,笑死人,以為55條想像競合是幹嘛用的啊?c大,跳針大師就這水準啊
作者: takuminauki (蚊子)   2020-10-30 14:15:00
阿這篇的女學生不也自己離開現場了嗎.....天阿太好笑拉XDDD
作者: copycat603 (yo)   2020-10-30 14:16:00
他是掙脫逃離耶 你真的沒看到?條文都看不懂 你還跟他說競合笑不出來 浪費我的時間
作者: takuminauki (蚊子)   2020-10-30 14:17:00
還想像競合XDDD 這篇原文就是只寫女學生被勒頸
作者: deegs10221 (怨飄靈)   2020-10-30 14:17:00
所以我叫他先學三階段論再來阿,三階段論都不懂怎麼講競合呢
作者: takuminauki (蚊子)   2020-10-30 14:18:00
就這樣而已 其他都是你們的想像而已耶你們靠你們的想像去定人家妨害自由罪喔XDDDD不要搞笑了拉 原文再看一次好不好...女學生:遭受到一個勒頸的行為活寶:嫌犯有想強押她,甚至想妨害性自主的意圖這是X教授??? 可以隔空知道嫌犯腦子的思維??
作者: deegs10221 (怨飄靈)   2020-10-30 14:25:00
我們才講客觀要件,還沒講主觀呢,誰在腦補呢
作者: takuminauki (蚊子)   2020-10-30 14:26:00
XDD 客觀就是女學生遭勒頸 就這麼簡單那請問違反妨害自由罪哪條?
作者: eternia0920 (我不會用水球( ̄□ ̄||)a)   2020-10-30 14:27:00
警察都講是惡作劇了 能算得上是犯罪嘛?
作者: deegs10221 (怨飄靈)   2020-10-30 14:29:00
講過N次了某人又不看,幹嘛浪費時間跟法盲吵呢
作者: takuminauki (蚊子)   2020-10-30 14:31:00
雲法律系都不看清楚原文 怪我囉?不要再搞笑了雲法律系們296奴隸人 296-1買賣質押人 297為營利詐人出國298略誘結婚 299誘人出國結婚 300以營利誘人性交並藏匿 302剝奪人行動自由 304強制行使權利 305恐嚇
作者: deegs10221 (怨飄靈)   2020-10-30 14:35:00
你沒看到連你求救對象的F都不想下來救你嗎wwww
作者: takuminauki (蚊子)   2020-10-30 14:35:00
制生危害安全 306侵入他人住宅建築 307不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以上就是妨害自由罪請問勒頸他人 觸犯哪一條 你說一下啊法律系們怎麼拉 不敢回答拉 犯哪一條阿???貓哥 明仁粉哥 回答一下啊觸犯哪條阿貓 明仁粉~~ 去哪拉~~不是討論得很愉快嗎 怎麼一秒消失??
作者: EggAcme (Egg)   2020-10-30 14:50:00
HI
作者: takuminauki (蚊子)   2020-10-30 14:53:00
怎麼一秒消失拉 哈囉明仁粉~~
作者: tigerzz3 (CC)   2020-10-30 14:54:00
可憐
作者: takuminauki (蚊子)   2020-10-30 14:55:00
明仁粉你明明在線上 不要裝拉 快來回答拉勒頸到底觸犯妨害自由罪哪一條拉每一條我都寫上來囉
作者: deegs10221 (怨飄靈)   2020-10-30 15:32:00
逛其他版不行逆,乾林老蘇
作者: takuminauki (蚊子)   2020-10-30 15:38:00
回來就好 回答一下勒頸觸犯妨害自由哪一條快點回答 不要閃躲
作者: deegs10221 (怨飄靈)   2020-10-30 15:44:00
早就講啦,一直問不就證明別人講啥你都沒在看?還站內信咧,有夠噁心,跟本變態https://www.lawchain.tw/questions/5423如果只是短暫時間的掐脖子未必會成立殺人未遂,但仍有成立刑法""強制罪""、傷害罪之可能。
作者: Koibito (戀人)   2020-10-30 16:25:00
哇會查法律條文耶,給推
作者: takuminauki (蚊子)   2020-10-30 16:43:00
挖你辛苦找了證據認證我說傷害罪正確耶XDDD笑死我拉活寶就是活寶
作者: deegs10221 (怨飄靈)   2020-10-30 17:09:00
是有多愛秀下限啊,林北就講了同時犯多罪是可能的,所以才要有想像競合,不是說沒有強制罪嗎,是多愛秀下限啊連別人講過的話都沒在看,難怪連F都不想救你
作者: takuminauki (蚊子)   2020-10-30 17:45:00
兩個律師都說了犯傷害罪 只有一個律師說強制罪你說呢何況這案子跟女學生案子 不一樣XD還在競合想像喔 傷害罪100%有 這不用懷疑強制罪 我是覺得沒有 剛剛看了一下歷年裁判書也沒有任何裁判書認為勒頸這事情觸犯妨害自由...加油好嗎 不要整天被我打臉
作者: deegs10221 (怨飄靈)   2020-10-30 20:11:00
被打臉還說打臉人,不要公然猥褻好嗎,連想像競合都說成競合想像,不懂法律名詞先去唸唸書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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