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otepad67 (甄姬拔劍)》之銘言:
: https://www.moi.gov.tw/chi/chi_news/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sn=18537
: 內政部表示,最新公告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規定,房東計收電費的額度,不得超過台電
: 公司所定夏月及非夏月之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主要是為規範房東不得向房客收取
: 不合理的電費。
這個立法精神是要求房東
不要把其他費用加進去電費裡面
有些房東為了方便
會把公電或是水費其他有的沒的加進去電費裡面
雖然他可能不會跟房客這樣講
他會說電費一度x塊
沒有公電、水費、管理費之類的
所以以前才會有一度七塊這種情況發生
立法之後
房東如果要收這些錢
就必須立出正確的明目
而電費要照實收
不能超過繳給台電的電費
現在問題來了
柯文哲的說法
貌似要把冷氣機的費用從電費中賺回來
(自償率100%嘛)
這就違反了上開立法精神
我覺得還是用正確的名目來收比較好
比如說冷氣機用租的
4%仔確定要支持CF亂灌電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