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駡罷韓名店「畜牲」 韓粉死不認錯的下場出爐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0-12-12 15:00:47
1.新聞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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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379335
2.新聞來源︰
自由電子報
3.完整新聞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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駡罷韓名店「畜牲」 韓粉死不認錯的下場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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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粉留言駡釣客食堂「畜牲」被判罰5千元。(翻攝食堂臉書)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
前高雄市韓國瑜去年請假參選總統,讓許多高雄人不爽,自主發起罷韓連署,不少當地店
家響應罷韓行動,不過卻傳出頻遭韓粉霸凌攻擊,被韓粉點名六家「不友善韓粉店家」的
鼓山釣客食堂,還被鄒姓韓粉留言痛駡「畜牲」,食堂提告公然侮辱罪,鄒被判罰5000元

判決指出,去年7月,釣客食堂在臉書粉專貼出公告,指「韓粉熱烈支持,本食堂已有國
稅局,衛生局,消防局和環保局蒞臨,已全部檢驗合格」,但店家決定開始店休,開店時
間另行通知。
文章中指出,感謝各位偉大高雄市民正義相挺,感謝所有愛與老木的垃圾粉們檢舉,有政
府背書保證,貴賓們可以吃的更安心,但是不是要本食堂做布條寫「吾韓萬歲萬歲萬萬歲
(罷免到底)你們才開心?」
食堂表示,當常美的被言語羞辱,廣德家的下場,森梵的結果,勇記的禁聲,釣客食堂的
被打壓,就在於這些店家去嘴到你們粉粉的爸爸?所以這些不挺的就應該被批評查水表嗎
?我們不是默不做聲,而是默默做對的事情而已。
釣客食堂貼出公告「休息中」,顧客們不要多跑一趟,希望能回歸平靜,但仍堅持最初理
念,拜託一下韓國瑜自己辭市長滾蛋吧,「本店也懶得罷免你」。
食堂店休的新聞登上新聞版面後,韓粉仍不停止網路霸凌攻擊,鄒姓韓粉就在新聞連結的
留言處,再痛駡食堂「會怕就好,對畜生不用客氣」,被食堂李姓負責人截圖提告公然侮
辱罪,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鄒男犯後態度不佳,且僅因政治立場不同,就留言辱罵足以
損害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的文字訊息,因此判罰5000元,可上訴。
5.附註、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備註 ※
還真的有夠嘴硬誒……
只能說,無論通過任何一個公開發言的管道,只要口中亂出穢言,司法審判就會隨時等候
「那個人」的到來。
參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2867 號刑事判決(經 109 年簡附民字第261 號
刑事裁定移送民事庭)
二、訊據被告鄒XX固不否認曾於上開時、地,以其臉書帳號於本案網頁留言本案言論,
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當時係因情緒過激才為本案不當留言,且「釣客食
堂」係於108 年7 月26日才完成登記,故其於同年月17日之留言當時,告訴人不具備法律
上名譽主張之權利,又告訴人亦稱家庭成員均為負責人,故其留言亦非針對告訴人云云。
(一)被告曾於上開時、地,在本案網頁上為本案言論乙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審
理中均不否認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XX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證述明確,並有「聯合新聞
網」新聞列印資料、被告臉書資料等件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只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
成立(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第2179號解釋可資參照)。而所謂侮辱,乃對他人為輕蔑表
示之行為,其內涵須具有足使他人在精神、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經查:被
告使用其所申辦之臉書帳號「鄒約翰」,在本案網頁上發表本案言論,因本案網頁係屬公
開頁面,自屬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場域,而該當「公然」要件;又其所使用之「畜生」
一詞,在社會通念及意義上,顯然含有輕侮、鄙視之意,且客觀上足使受辱罵者感到難堪
與屈辱,顯屬侮辱人之言語甚明,並足以貶抑受指涉之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已非單純發表
言論。而被告為一智識健全之成年人,理應知悉本案言詞足以貶損他人社會上之評價、名
譽,猶執意為之,其自有侮辱之故意無誤。從而,被告執前詞否認,實難憑採。
(三)又關於被告所為本案言論所指涉之對象乙節,經查:
1. 「釣客食堂」固於108 年7 月26日方完成營業(稅籍)登記,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
信中心查詢公司、有限合夥及商業登記資訊(下稱商業登記資訊)在卷可查,然實際上該
店係於108 年6 月20日開始營業,僅因辦理營業登記須補件之故,遲於108 年7 月26日始
完成登記等情,業據證人李虹曇於審理中證述明確,並有「釣客食堂」108 年6 月至109
年7 月營業稅繳納證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稅隨課補徵核定通知書(核課期間108 年
6 月20日至108 年7 月25日)各1 份附卷可佐,足認「釣客食堂」確於108 年6 月20日已
然存在並開始營業無誤,至於營業登記日期在後乙情,應僅涉及須依營業稅法第43條第1
項第3款補徵稅額之問題,而無從執此一事實謂被告於本案行為當下「釣客食堂」並不存
在,先予指明。
2.又告訴人於「釣客食堂」營業之初迄今,一直是該店之負責人,且由其負責繳納相關稅
額乙節,業據證人李虹曇於審理中證述綦詳,佐以上開商業登記資訊、營業稅隨課補徵核
定通知書,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核定稅額繳款書、營業稅稅籍證明等文件,均可見關於該
店之負責人姓名欄位處均載「李XX」,即告訴人之姓名無誤,堪認告訴人自始確為「釣
客食堂」之負責人,而為該店之經營者無訛。
3.按公然侮辱罪之成立,其侮辱之對象固以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為限,但不以指明姓名為
必要,如就行為人表示之旨趣以及其他情事綜合觀察,得推知其所指為何人者,即足當之
。而觀本案言論之前後文脈絡,被告係在報導「釣客食堂」店休新聞之留言區底下發言,
其中就「畜生」之用語,顯係直指「釣客食堂之經營者」,而屬可得特定之人無誤;又告
訴人確係該店之經營者,業經認定如前,故被告留言辱罵「畜生」之本案言論,已足特定
其辱罵之對象為告訴人,是被告辯稱並沒有針對告訴人之意圖云云,不足為採。
4.至被告再辯稱:觀「釣客食堂」網頁,也可能稱告訴人兒子是老闆,故其留言非針對告
訴人等語,此情雖為告訴人於審理中所不否認,惟此部分之事實縱為真,亦僅涉及被告所
為之本案言論,除辱罵告訴人外,是否同時該當辱罵該店其他經營者之問題,實無礙於本
案告訴人為該店經營者,而確屬被告所辱罵對象乙情之認定。是被告上開所辯,亦無足採。
(四)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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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ixiang   2020-12-12 15:02:00
可憐啊
作者: a0986188522 (a0986188522)   2020-12-12 15:02:00
不意外
作者: johnny9667 (大八)   2020-12-12 15:11:00
活該
作者: YOLULIN1985   2020-12-12 15:12:00
看了這人臉書很有喜感
作者: meredith001 (ああああ ̄▽ ̄)   2020-12-12 15:15:00
柯韓粉正常發揮
作者: iamdota (dota)   2020-12-12 15:20:00
畜牲不要吵
作者: e12518166339 (耐綸)   2020-12-12 15:24:00
發大財
作者: athome1 (居家)   2020-12-12 16:22:00
退休金爽領那麼多那會在意那一點錢??
作者: starport (輕鬆看)   2020-12-12 16:26:00
老畜生閒著沒事到處出征 可憐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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