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問一句話
為什麼北市府從公/社宅收到的地方稅 不能指定成公/社宅的基金?
這個你也是多收的呀 也沒叫你從非社/公宅的地方去收不是嗎?
你現在從所有出租的地方 你先算你今年會收到多少
收到多少直接放出多少到基金去不行?
從北市府 還有這個洛書都不談這點 只一直強調不收不行 不收違法
那左手收到右手放回 有違法嗎? 也沒叫你拿其他地方來補
這樣有違法嗎?
一直叫中央說不修法會死 那你用另外一個方法拐彎會死嗎?
有違法嗎? 難道你的市府收入不收這筆會破產?
更何況這筆本來就是多出來的不是嗎 沒蓋公宅前你也沒這筆不是嗎?
如果你要叫中央修法 這筆你也不就變成不收了
那你不等中央修法 直接轉就不行?
有人可以解釋一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