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邊我要幫鳳山郭採潔講點話
選罷法第 101 條
政黨辦理第二條各種公職人員候選人黨內提名,自公告其提名作業之日起
,於提名作業期間,對於黨內候選人有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
者,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處斷;對於有投票資格之人,有第
九十九條第一項之行為者,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斷。
意圖漁利,包攬第一項之事務者,依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斷。
第一百十五條規定,於政黨辦理公職人員黨內提名時,準用之。
選罷法都講得很清楚是指「公職候選人提名初選」才適用選罷法
不是黨代表或選中X委適用
看來是聯合亂寫
時代沒有移送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