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女大生命案 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今日偵查終結
嫌犯梁育誌依強制性交未遂 強制性交故意殺人
強盜而故意殺人 遺棄屍體等4罪嫌起訴
檢察官求處死刑
橋頭地檢署起訴並求處死刑四大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為滿足私慾,其於隨機挑選落單B女性侵未遂後,非但未有任何反省行為,
反而變本加厲,再性侵殺害A女,且渠更以繩結勒頭、毆打無反抗能力之A女,使用此等令
人髮指之凌虐手段,無理、任意剝奪A女無辜性命,完全無視過程中A女哭喊求饒之行為,
且被告於偵查中未曾主動表示對被害人或其家屬歉意或有悔改之意,僅不斷詢問已身會遭
判刑多重或渠是否會被引渡到馬來西亞等關係自己權益事項,更顯見被告毫無悲憫同理之
心。
二、又被告自陳之所以會犯下本案,係先前有債務問題所以想上吊自殺,因此想在輕生前
做些以前不敢做的事等語,此亦有被告所擬遺書一份在卷可參,應可採信。是據上足認被
告不僅不珍惜自己之生命,甚且欲在輕生前戕害無辜性命,漠視生命權之心態莫此為甚。
三、另觀之被告(國中)學生輔導資料紀錄表、(高職)學生綜合紀錄表及本署刑案查註
紀錄表之內容可悉,被告自國中起即有非行及前案紀錄,直至本次再犯性侵未遂及性侵殺
人之罪刑。足認相關學校輔導及刑事矯正之作為皆不足平復被告個人對於性犯罪之衝動,
且其手段惡性一次較一次為甚,直至本次竟再犯戕害無辜性命之犯行,是實難認被告個人
有何再行矯正之可能。
似、另查被告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在靜態因素評估表(static-99)評分為中高危險
程度,但考量其人格特質、壓力因應技巧薄弱,其性侵害再犯之可能性調整至高風險,此
有該院鑑定報告在卷可參。上述相關證據均足認被告實無矯正之可能,無從認被告尚有施
以監獄教化而促其改過遷善之可能,而有將之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
橋頭地檢署據上全盤考量,請求量處本案被告死刑,併依刑法第37條第1項之規定,並宣
告褫奪公權終身,以昭炯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