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聞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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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400069
2.新聞來源︰
自由時報
3.完整新聞標題
※ 請完整轉載標題 請勿修改與編排 ※
不滿陳情未果 男竟赴食藥署廣播誹謗判刑2月
4.完整新聞內容︰
※ 請完整轉載原文 請勿修改內文與編排 ※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
紀男不滿多次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陳情卻未獲滿意回覆,竟開車
到食藥署門口廣播:「吳秀梅(食藥署署長)出來,妳跟陳時中(衛福部部長)有沒有收
紅包,2個人有沒有時常通姦」等語。士林地院痛批紀男刻意散布不實言語,依誹謗罪判
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可上訴。
紀男曾受訪表示自己是「示警吹哨者」,台灣每年有8000萬人次所吃的學名藥,是過了專
利期的合法仿冒藥,藥效遠不如原廠藥;他的終極目的是要讓民眾只要加價就能吃到原廠
專利藥。
起訴指出,去年1月14下午4時許,紀男駕車前往食藥署,並從車內廣播,事後被依妨害名
譽罪嫌起訴。
紀男在審理時承認有因公共事務前往食藥署陳請,但當天並未開車,因此,錄影畫面有經
過變造,且陳情是憲法保障的權利,又吳秀梅身為食藥署署長,掌握很大的公權力,就自
己的私德或主管公共事務被質問時,有足夠能力說明清楚,而老百姓想破壞其名譽極其困
難,況且,錄影內容語句為疑問句,屬言論自由。
士院當庭勘驗錄影畫面,只見播放過程並未停頓或跳動,加上紀男並未舉證如何變造,故
認定紀男是空言辯稱錄影內容遭變造,屬卸責之詞。
士院認為,紀男雖可對台灣無法取得肺炎專利藥,或鄰近振興醫院、新光醫院病人都在吃
假藥、食藥署未認真實施抗生素教育等,表達訴求、意見並請願,但這些對公共政策不滿
或疑義,應以理性、和平方式表達,紀男卻以廣播方式指稱食藥署署長與衛福部部長通姦
、收受紅包,已非公共政策範疇,不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依法判刑。
5.附註、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備註 ※
拿不到專利權,就不思理性表達,濫用「言論自由」權利、在大庭廣眾面前散佈不實言語
,這是怎樣啦?顯然是故意的吧……
參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易字第 473 號刑事判決(節錄)
貳、實體事項:
一、被告紀XX矢口否認有何誹謗之犯行,辯稱:其先前雖曾因公共事務前往食藥署陳情
,惟當日並未駕車前往,錄影畫面是經過變造的,且陳情是憲法保障的權利,又吳秀梅為
食藥署署長,掌握很大的公權力,就自己之私德或主管公共事務被質問,有足夠能力說明
清楚,老百姓想破壞名譽是極其困難的,況錄影內容中之語句均為疑問句,屬於言論自由
云云,經查:
(一)108 年1 月14日下午4 時許,確有人駕駛車牌號碼000 -0068號自用小客車,前往
址設臺北市某處之食藥署大樓門口停放,並自車內播放「有沒有時常約會通姦」、「吳秀
梅出來,吳秀梅出來,你跟陳時中有沒有時常收紅包,兩個人有沒有時常通姦」、「吳秀
梅出來,吳秀梅,你跟衛福部部長兩個有沒有時常約會通姦,兩個有沒有時常收紅包,吳
秀梅」等內容一節,業據證人陳鴻楷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任職於食藥署資訊室,當日伊
與同事自食藥署位於昆陽捷運站之另一辦公大樓欲返回食藥署大樓時,有看見一輛汽車在
播放廣播,伊同事就拿手機錄影,並將錄影案交給食藥署等語綦詳(見偵查卷第67頁至第
69頁),且經本院當庭勘驗證人所提供之錄影檔案後,其結果為:錄影時間共1 分24秒,
畫面中有一輛車牌號碼000-0068號銀色自小客車停放在建築物前播放廣播,廣播內容為:
【00:01-00:09】有沒有時常約會通姦,管制也是問題(無法辨識內容)
【00:10-00:25】吳秀梅出來,吳秀梅出來,你跟陳時中有沒有時常收紅包,兩個人有
沒有時常通姦
【00:26-00:38】何啟功理事長,臺北醫院大火導致死掉無辜的臺灣人,陳時中不用下
台,這不是天下的笑話嗎
【00:39-01:01】(因有引擎干擾導致內容無法辨識)
【01:02-01:24】吳秀梅出來,吳秀梅,你跟衛福部部長兩個有沒有時常約會通姦,兩
個有沒有時常收紅包,吳秀梅
等語,自堪信為真實。
(二)次查,上揭車輛之登記車主乃係被告,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稽,且被告於本
院亦供承其未曾將上揭車輛借予他人使用,則當日駕駛上揭車輛前往食藥署大樓前播放廣
播之人,即必係被告無訛。被告雖辯稱該錄影內容可能係擷取聲音再跟畫面合成之變造物
,然該錄影檔案經本院當庭勘驗結果,播放過程連續,並無停頓或畫面跳動之情事,而被
告又未能明確指出該檔案究係如何經變造並舉證以實其說,其空言辯稱錄影內容是變造過
的,其當日並未駕車前往食藥署大樓前播放廣播云云,顯係犯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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