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罷免案到處成立,不就是黃國昌他們搞的嗎

作者: jeanvanjohn (尚市長)   2021-01-07 02:34:25
: 推 MVPGGYY: 那再前面的門檻是幾% ? 01/07 02:02
我看一下,丁丁門檻前的選罷法,罷免門檻是:
罷免案應附理由書,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其人數應合於左列規定:
一、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省(市)議員,
為原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三以上。
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合於左列規定:
一、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省(市)議員,
為原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二以上。
罷免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應合於左列規定,同意罷免票多於不同意罷免票者,
即為通過:
一、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省(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
應有原選舉區選舉人三分之一以上之投票。
丁守中條款的修正是:
第 70 條
罷免案應附理由書,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
其人數應為原選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
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
百分之十三以上。
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
簡單說就是幾個改動:
1. 去除掉"除以該選區應選總額"的規定,意思是門檻提高十倍
(當時丁守中所在的台北市北區有十個名額);
2. 投票有效人數從三分之一提高到二分之一;
3. 增加了同意票數不到二分之一以上無效的規定;
所以丁丁條款真的是為了保他不惜血本...
不過都改成這樣,韓國瑜還可以被罷免,真是不簡單:)
作者: MVPGGYY (MVP)   2021-01-07 02:49:00
照以前的規則,市議員不就也要去除以名額
作者: genheit (genheit)   2021-01-07 03:02:00
1994年以前的制度,在複數選區會出現大問題
作者: moose01 (球=嘴砲)   2021-01-07 03:06:00
我是不知道什麼時候那次修法被叫丁守中條款了啦(挖鼻孔當時魏鏞還比較有名,而且同時被罷免的還有含總機XD
作者: rwhung (畫一隻雞)   2021-01-07 03:07:00
當初被罷的是 林志嘉、洪秀柱、詹裕仁、韓國瑜、魏鏞提出修法的是林志嘉,為什麼會是叫『丁守中條款』?關丁守中什麼事???
作者: moose01 (球=嘴砲)   2021-01-07 03:10:00
丁丁也有啦,算是跟魏鏞含總機同時被罷免的
作者: rwhung (畫一隻雞)   2021-01-07 03:10:00
丁當年還參加國民黨的台北市長初選當年主要是要保護『林志嘉等四人』我是覺得叫『林志嘉條款』比較適合,因為丁是連第二階段都沒有通過。而且林是有提案的當事人
作者: pchunters (POWER)   2021-01-07 07:14:00
我也記得一般都稱林志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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