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油油的綠法官會議 連基本的監委同意權強渡關山都看不到
看來只有全民揭竿起義 罷免所有黨意立委 才能推翻獨裁專制綠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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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10206000416-2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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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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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野黨提監院人事釋憲 大法官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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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野黨提監院人事釋憲 大法官不受理
04:102021/02/06 中國時報 林偉信
民進黨立委去年以人數優勢強勢表決,通過監察院長陳菊及26名監委人事同意權審查,國
民黨和民眾黨、時力等41名在野立委認為監委人事未實質審查,程序有瑕疵,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認為,這不是法律爭議且屬國會內部事項,應予以尊重,5日決議不受理釋
憲聲請案。
不過,黃虹霞、詹森林大法官發表不同意見書,認為立委同意權行使是重要憲法爭議,且
與民主原則相關,大法官該缺席且放棄敦促民主正常發展進步的機會嗎?立法權只有自律
,可不受司法權監督並自外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嗎?
兩位大法官指出,本件涉及立委喪失對人事同意權案的質詢權行使,如果受理,司法院有
機會藉由解釋適當指出立法權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關聯,甚至劃出適當界線,有助
於台灣民主正常進步發展,大法官是不是應該更勇於承擔。
聲請釋憲立委指出,去年7月16日下午4時,立法院臨時提案停止監委被提名人的說明及答
詢,並作決議「提報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隔天民進黨不理會其他政黨委員抗議,
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後,宣告同意權案審議通過。
在野黨立委認為,立法院連續2天的兩項決議,違反《憲法》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正當
法律程序規定,有牴觸《憲法》而無效的疑義,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審查後認為,立院的兩項決議並非行政命令,且命令也不是立委可聲請釋憲的客體
,該決議是立法院內部的議事行為,並未直接對外發生效力,不具法律性質及位階,不得
據以聲請解釋;議事規範如何踐行是國會內部事項,除有明顯牴觸《憲法》的重大瑕疵者
外,依國會自律原則,行政、司法或其他機關應予以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