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好奇的是有些4%仔在喊,沒錢的作法。好像一講到沒錢就什麼都可以了…
那以後(是現在進行式)會不會說: 偷點市庫的錢,反正…沒錢嘛!?
想請問有沒有法律神人解答: 理論上立法院黨團與政黨是不同的機構,(法人),立法委員
這樣明目張膽的把不具有立法院職的人搬進立法院內,有沒有構成圖利罪?
※ 引述《michaelkobe (荒人邪影)》之銘言:
: 這一兩年看起來,
: 乞丐黨平常最自豪之一的點「財政紀律」,
: 實際就是一場笑話。
: 市府還債是用租金太高沒人要租的聯開宅處分賣掉後的錢來還。
: 社宅中央不無償給地就不蓋、蓋了也要把一堆有的沒的成本通通轉嫁到租客身上。
: 整個黨去年寧願花個上千萬選一大堆根本選不上的補選,
: 也不願認真去租個大一點的辦公室,
: 只好揩國家的油把立法院借你的黨團辦公室當作中央黨部在運作,
: 你他媽跟我說找一整年找不到合適的是想騙鬼?
: 還是剛好自證你們黨就是顧人怨到沒人想租房子給你們?
: 身為一個台灣人,
: 看到這乞丐黨竟然還好意思掛著台灣之名實在覺得很羞恥,
: 真心佩服還支持得下去的狂粉們。
: 我講話就是這樣,4%仔高不高興隨便你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