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毒不起訴從去年12月就知道了也討論過了
是要再討論啥?有啥新情況還是改變嗎?
吸毒初犯這篇新聞就告訴你了
https://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468977
陳博文說,台灣法律對於吸毒者較優待,初犯吸毒者,會先被觀察勒戒,若五年內未再犯
,可獲不起訴處分。
法界人士認為,最好的情況是,檢方若給予鄭進一緩起訴處分,可要求他到特約醫療院所
接受戒癮治療取代觀察勒戒,但此方式再犯率高,檢察官大多不願意採用,比較可能的方
式是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觀察勒戒。
藝人蘇永康、安雅、胡瓜、丁柔安、屈中恆、庹宗康、周明增、戎祥及張立威、蕭淑慎,
都曾因吸毒而觀察勒戒,其中蕭淑慎五年內再吸毒三次被逮,她施用安非他命,依法可判
刑三年,但她認罪,三次共遭判刑一年一個月,可易科罰金確定。
所以要討論啥?
你現在是懷疑司法不獨立嗎?
你要說在些只有吸毒只有勒戒的都特權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二十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
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
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
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