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現在在討論 是否要修改罷免制度
之前針對這個議題 有一些想法 跟各位大大討論看看
我的想法是 罷免的門檻還是不變 維持在25%
但我認為提議跟連署的門檻可以提高
例如:提議門檻從1%提高到5%、連署門檻從10%提高到15%...
甚至更高也可以
主要的想法是 如果要讓罷免案成立的話
就要讓它罷免成功機會高一點 才成案效果較好
這樣就有以下優點:
01.節省行政資源
不然以現在的罷免案例來看 都是沒過的案例比較高
如果沒過豈不是大家白忙一場 也浪費行政資源
02.降低有心人士操弄罷免
如果該地區的當選者真的爛到天怒人怨的話
就算連署調高 也是有辦法在時間內湊齊連署門檻
此外 我還有保證金跟歸還補助款的想法
保證金就是罷免提案人如果要進行罷免的話
就必須先付保證金 金額可參考該公職的選舉保證金
如果罷免失敗 保證金就沒收
而歸還補助款的部分
就是如果罷免成立 被罷免者必須歸還 當時給的選舉補助款
畢竟當初選上都補助你了 沒想到爛到被罷免
錢沒收回來理所當然 但不見得要全部沒收
可以依該公職人員擔任時間 沒收相關比例的補助款
如:當兩年被罷免 沒收1/2
當三年被罷免 沒收1/4...等
其實主要的核心觀念就是 罷免門檻不動可以
但要成案 就是要成功 不然無謂浪費公家資源很不划算
大家來討論看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