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icrosugar (微甜)》之銘言:
: 請不要用這樣的方式,來突顯自己根本不懂與無知
: 依政府採購法,這種屬於工程,相關的防範是「規定要做」
: 然後乙方應該做,結果沒做
: 甲方讓這種事情發生,然後責任被你排到第五....
: 一般這種情況,在民間,老早依合約開罰甚至解約了
: 這件事情很簡單,台鐵把採購合約公開來(不是密件就可以公開)
: 同時,把乙方違規時,相關依合約的處置也公開,就很清楚了
: 到現在也還沒看到個影子.....
: 大膽推測,根本就沒有處罰乙方
: 我甚至想猜測,採購合約一公開,怕是一堆問題又跑出來
剛接採購的馬柯糖你好
你連基礎民法都不懂就別搞笑了
我真的覺得我已經打臉你一百次了
雖然是誇飾法,但30、40次肯定有...
民法497
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
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
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
念了一點採購法就想當法律大師喔 西西
: ※ 引述《takuminauki (史迪格里茲粉)》之銘言:
: : 責任最大:
: : 開工程車的人與施工單位
: : 責任第二:
: : 得標營造公司
: : 責任第三:
: : 監造商
: : 責任第四:
: : 採購單位的監督
: : 責任第五:
: : 台鐵的安全控制
: : 講這麼多,捐款最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