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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的執勤影像出來了,我們就一步步來看員警是不是真的「蠢」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ihxbxT3yiQ
這次的事件,源自於中壢分局員警,在路上盤查一名女子身份,所以我們先來看這個案子
,依照警職法要「查證身份」,程序應該是如何?
Step1 依照警職法第六條,產生合理懷疑。
Step2 依照警職法第四條,告知事由。
Step3 依照警職法第七條,命出示身份證明。
Step4 依照警職法第二十九條,給與陳述異議機會。
Step5 依照警職法第二十九條,紀錄並交付異議之理由。
Step6 依照警職法第二十九條,認為無理由繼續執行。
Step7 依照警職法第七條,無法查明身份時得帶往勤務處所。
Step8 依照警職法第七條,遇抗拒時得使用強制力。
我們依照上面的步驟,來看這名員警的執法,首先是他把女子攔下來時說「我沒見過妳耶
」、「我怕妳是失蹤人口」、「請把身分證讓我看一下」,依照警職法第六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很明顯的員警並沒有提出任何理由符合上面任何一點,所以此時並沒有發動警職法的事由
,也就是說,這個時候不是不能盤問身份,但此時只是「同意盤查」,如果女子願意配合
,那很好,如果不願意配合,也是她的自由。
然後女子問:「你這樣是不是在懷疑我?」,此時其實是員警最好的發動時機,如果他說
「妳的包包上有白色粉末是不是毒品?」、「你的口袋露出一截刀柄可以讓我看一下嗎?
」,那麼他就有合法的理由可以查證身份,然而這員警繼續跳針跟發動要件無關的內容,
「這裡是公眾場所,我本來就可以對妳實施臨檢」,還明確表示「我只是跟你詢問一下姓
名而已」,因此,此時仍然沒有警職法之適用,場所不是重點,重點在理由、理由、理由
。
接下來女子不願出示身分要離去,員警將其攔下,並說「你不願意出示證件,我可以把妳
帶回派出所」,但是到這個階段,還是沒有告知任何符合警職法的理由,那怕編也要編一
個,你連Step1都還沒做啊!你就是跳針「我要依法臨檢你」,但是又不說「合理懷疑」
的理由。
此時女子對員警說「你很蠢耶」,員警表示這是「妨礙公務」,然而所謂的公務,必須是
「依法執行之任務」,既然前面這整段都還沒有達成警職法的發動要件,員警的「查證身
份」行為,並不是公務,既然不是公務,就沒有妨礙公務的問題,至於說員警「蠢」,員
警可以提出妨礙名譽告訴,但是法官有可能認為這是客觀評價員警的行為,萬一告了說不
定會變成法院認證的蠢。
後面就是員警濫權妨礙自由,因為既然從頭到尾警職法都沒有發動,沒有妨礙公務的問題
,自然就沒有逮捕、上銬的權力,依照警職法的查證身份程序,Step12345678 必須按照
順序來,而且少了一個都不行,本案員警沒有Step1,自己從Step3 開始發動,然後又自
己跳到Step7、8 ,整個程序明顯不合法。
警職法第四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本案從頭到尾女子都可以拒絕。
但是這也不能怪員警,看了中壢分局分局長的記者會,他自己也不知道警職法的發動要件
跟程序是什麼,也是一直在跳針會全力維護治安等莫名其妙口號,這大概就叫德不孤、必
有鄰吧!
雖然中壢分局想拿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可以對行經指定公共場所
、路段及管制站者查證身份來解釋,但是這裡的「指定」是限縮解釋,否則你可以指定全
台灣24小時都是臨檢場所,既然是「指定」,當然必須由分局長以上,指定具體的場所跟
時間,一般是會有公文通報各所隊,然後編排勤務,沒有那種整個城市都是可能的犯罪地
點這種事,如果全市都是犯罪熱點,那分局長還不趕快下台謝罪。
就算有事先指定臨檢處所,員警還是要告知事由,那在民眾抗拒臨檢時,早就拿出來說嘴
了,可見是沒有,2017年台北市保大攔檢李永得的時候,也是用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來作
為發動理由,但是李永得不接受,經過一番爭論後,保大中止了盤查,等於是依據警職法
第二十九條,在義務人異議之後,認為有理由而中止,所以後續其實沒有衍生法律上的效
果,這次的案件涉及後續的濫行逮捕跟妨礙自由,可能就沒那麼簡單了。
4.附註、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備註 ※
球評兼警察的石明謹先生於文中表示
該名員警從頭到尾沒有提出符合警職法第六條的盤查理由
盤查臨檢根本不成立
被盤查的女子有權拒絕盤查
而在臨檢不成立的情況下
也不構成妨礙公務
就算警方被辱罵
也應該是提出妨礙名譽告訴,無權把該名女子帶回派出所扣留
這整件事警方錯得離譜,漏洞百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