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感覺的臨檢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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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03:03 聯合報 / 吳景欽/真理大學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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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分局警察以陌生人、神情緊張理由,對某女老師臨檢,該師拒絕且回以很蠢,被以妨
礙公務罪逮捕,拘束人身自由時間達九小時。雖分局堅稱合法,但內政部下令調查。更值
關注的是,對警察僅憑個人感覺隨機式臨檢,真有合法性嗎?
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大法官強調,無論是臨檢、盤查、路檢、取締等名義,只要
對人或物查驗,致侵害行動自由、財產或隱私,就必須遵守法律與比例原則。此號解釋完
全否定隨機或任意的盤查或臨檢,也代表發動臨檢必須要有相當理由足認已構成危害性,
且在臨檢前得出示證件與告知事由,事後也應告知救濟管道。又除非無法當場確認身分而
有礙交通、安寧或涉及違法,否則就應任其離去,不可要求同行至警局。此號解釋,已將
臨檢該有的程序、要件、救濟等,畫出清楚輪廓與架構。二○○三年立法院制訂警察職權
行使法,讓臨檢有更具體的法律規定。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要對人查驗身分,必須要有事實足認有犯罪或危害生命、身體
等之虞。若警察僅以臉孔陌生、神情緊張等為由盤查,既非客觀事證證明有危害公眾之虞
,也違法。
退一步言,就算警察有事實足認有違害秩序之虞,根據警職法臨檢須出示證件或穿警察制
服,更應告知事由。不具備此等要件,人民有權拒絕,若被以妨礙公務罪逮捕與拘束人身
自由,執法警察反會涉及刑法私行拘禁、違法搜索等罪。
此次中壢分局事件暴露現行仍普遍存在的隨機性臨檢,行政調查不能只針對基層警察,而
須查明是否為績效壓力。更重要的是,為防止警察僅憑個人感受任意臨檢,檢察官也須對
警察是否濫權部分,開啟刑事究責之偵查。
潘岳揚/研究生(台北市)
一名女教師因員警臨檢遭拘留事件,網路鬧得沸沸揚揚。從秘錄器看出,警察不僅以「這
邊管區沒看過妳」為盤查理由,在女教師拒絕臨檢後,員警竟將其拘留九小時,難道現在
戒嚴了嗎?
警察違規臨檢罪證確鑿,然而分局長卻睜眼說瞎話,強調若教師願配合,整個程序相當便
捷,完全忽視該警察的誇張行徑,更強調是教師單方面不配合,警察才會「依法行政」。
筆者父親生前是名警員,一再告誡千萬不要從事警政工作,理由正是因為缸裡的水太黑,
好的人活不長。
當政府一再強調,甚至在社群上自吹自擂,卻對應該要守護的民眾「迫害」,要人民怎麼
信任?沒錯,應該尊重警察,但前提應是「值得尊重」。
4.附註、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備註 ※
學匪大腸花暴動被打 就高喊國家暴力警察濫權
現在資進黨執政縣市警察疑似不顧行政程序居留市民 側翼們都安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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