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今天的釋憲結果,真的感到遺憾。本來該是讓原住民族習慣法體系與現代國家法體系能
夠彼此肯認且並行的里程碑,結果竟然是如此相當的限縮保守/雖然部分是有肯定之處,但
卻又相互矛盾
擦乾眼淚 布農漢子們還是會按照我們自己的倫理規範與我們的律法,做該做的事情
以下提供司法院相關解釋文:
#釋字第803號 #原住民狩獵 #司法院 #大法官
就在今天,司法院大法官公布了釋字第 803 號解釋,本號解釋有關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
並涉及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野生動物保育法 及相關規定是否違憲等問題。
於本號解釋,大法官宣示: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就除罪範圍的設定(僅限於原住民
「自製獵槍」相關行為) 不生違背憲法比例原則的問題;「自製獵槍」一詞 沒
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3 款「自製獵槍」的定義規定 未保
障原住民能安全從事合法狩獵活動,於此範圍內,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身體權及原住
民從事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的意旨。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2 年內,儘速檢討修
正。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1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傳統文化」 應包含原住民依
其所屬部落族群所傳承的飲食與生活文化,而以自行獵捕的野生動物供自己、家人或部落親
友食用,或作為工具器物之非營利性自用情形。
但立法者對此行為予以規範,或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管制規範時,除有特殊例外,其得獵捕、
宰殺、利用的野生動物,應不包括保育類野生動物。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1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所採取的「事前核准」管制手段
不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3 項
有關「非定期性」獵捕活動的申請期限與程序規定部分、第 4 條第 4 項第 4 款規定申請
書應載明「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部分 皆違反憲法比例原則,應不再適用。
本號解釋有:
呂太郎大法官提出 協同意見書
楊惠欽大法官提出 協同意見書
黃虹霞大法官提出 部分協同意見書
許志雄大法官提出 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
黃瑞明大法官提出 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
許宗力大法官提出 部分不同意見書
蔡明誠大法官提出 部分不同意見書
詹森林大法官提出 部分不同意見書
黃昭元大法官提出 部分不同意見書
謝銘洋大法官提出 部分不同意見書
蔡宗珍大法官提出 部分不同意見書
關於本號解釋更詳細的內容以及 Q&A,阿司晚一點也會再向大家說明!
https://reurl.cc/ZQmDnW
目前看來 民進黨還是站在環團立場
吃不到原住民的票 大概是環團票比較多
國民黨大概還是可以掌控這一部分
沒有甚麼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