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一下:
解釋文: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803
1.「自製獵槍」的定義沒問題,但目前規定的自製獵槍規格容易造成炸膛等危險,跟憲法
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旨意不符,應該修正,讓獵人可以持有更安全的獵槍。
自製獵槍的規格:https://imgur.com/6YlEQ0T
2.狩獵野生動物宰殺食用或是製成日常生活用具,分送給親朋好友,只要是非營利行為,
都屬於傳統生活文化保障的範圍。不以儀式需求為限。
不過為了顧及生態平衡,公告的保育類還是不能抓。
3.事前申報是合理的管理做法。不過要求二十天/五天前申報,還要「向獵捕所在地鄉(
鎮、市、區)公所申請核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當中還要申報獵捕物種
,缺乏合理彈性,應該修法。
簡單說就是這個申請的方式太冗長,打個獵還要等到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太不切實際。說
不定我看今天晚上天氣好就想上山了,怎麼可能還要等縣政府農業局核准。等他核下來
天氣整個就不一樣了。而且也不可能事先預測上山會打到什麼獵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