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rt1》之銘言
: 這次是比較像樣的證據了,當初蔡填寫的國立政治大學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的自著一欄
: 寫了三項著作,第一項看起來應該要是博士論文,但題目跟國外留存的那些記錄以及蔡
: 目前給出的論文對不上,其他兩項都是民國七十二年政大法學緒論上的著作
: 我看不懂書寫體,別人解讀出來的題目是「Law of Subsidies, Dumping, and Market
: Safeguards」,不知道這跟之前國外文件上紀錄的五個論文題目哪一個一樣,同時這份
: 履歷表上寫的博士畢業時間是七十三年四月,這份文件似乎是同年九月或更早以前填寫
: 的,這就不能以時間久遠記錯來凹過去了
: 這個證據沒有好的解釋的話,我看只剩下倫敦大學的那份未公開口委簽名文件能救蔡了
: 我也想不到這個證據能用什麼理由凹過去...,還是說其實履歷表上的題目不太重要?
: 審查人會以實際上繳的論文題目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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