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副總統都是兼任參議院議長
參議院性質跟英國上議院一樣
而由我國父中山先生制定的憲法
監察院其實性質跟美國參議院 英國上議院一樣
既然性質一樣 為何不讓副總統兼任監察院長呢?
反正監察院長也沒做事 副總統也沒事
為何國家不能給一份薪水 做兩份工作呢?
修憲工程 是不是該把副總統職權也併入考量呢?
這樣子監察院職權在副總統督軍下
才能夠發揮功能吧
不然監察院都被看沒有卵單 感覺很不好
也對國父中山先生不敬 更會讓亞中生氣
好不
台灣憲政體制是不是該讓副總統兼做點事做呢?
覺得可以納入考慮到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