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轉錄網址︰
https://www.facebook.com/ironprofessorchan/posts/478661646935856
2.轉錄來源︰
時代力量 陳椒華 主席
3.轉錄內容︰
【鼓勵揭弊 預防重大事故 首應推行揭弊者保護法】
上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辦「從核四安全談揭弊者保護制度,落實廉能政府及行政中立」
公聽會,我在會中呼籲 #加快揭弊者保護法的立法進度。
在台電工作31年的核能發電處處長許永輝,以第一線保證核安的工程師、現任處長的專業
立場,上個月在 #核四公投說明會,表示 #試運轉測試 7年未完成,是因為 #安全性 未
能過關,不是原能會拒審的程序問題,並勇於指出核四工程諸多安全性問題:
1. 採購「歐美規格的設備」,在當時根本就沒辦法相容,在消防系統、嚴重事故處理、
安全設備的配置上有很大差異,導致電廠後來內裝空間狹小,設備之間很難做整合,也沒
有加固的空間。
2. 核四廠從「設計、採購、施工,到事故處理」上有很多先天不良的結構上問題。
3. 「1297項安全系統的電器設備」,抗輻射能力不足,不符合設計的規範,因為設計規
範要能夠抗180天,可是交貨過來的只能到100天,結果降低標準修改設計規範,把180天
改為100天,也就是說輻射後的第101天可能沒辦法停機、持續的冷卻,放射性物質圍堵功
能也可能會失效。
4. 141只和安全有關「通風系統防火風門」,沒有美國防火法規的標章,火災來的時候
無法確認是否真的防火。
5. 212只「安全蝶型閥銲接」,不符合美國機械工程師學會的法規要求。
6. 「核圍阻體過壓保護系統」,沒無法符合設計要求,他在嚴重事故的時候,必須要能
釋放2.4%熱功率的壓力,但目前只有1.4%。
許處長所述並非無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今年11月8日函 也表示:核四廠1號機興建期
間,須於燃料裝填前提送原能會審查之187項系統功能試驗(試運轉報告)中,有32項未
通過原能會的審查,故該廠1號機之 #系統功能試驗尚未完全通過審查。
今年4月14日司法委員會即曾辦理「從0402太魯閣號鐵道事故,制定揭弊者保護法歸刻不
容緩」公聽會,因為許多重大工程的資訊只有 #公司內部人 知曉,但往往因為沒有受到
足夠的保護而不敢揭弊,以至於失去許多 #預防重大公安事故的機會。我們非常需要制定
一套健全的法制來保護揭弊者,讓更多人願意揭弊,才能有更多的機會阻止劣質的公共工
程造成悲劇發生。
行政院2019年5月3日函送「#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至本院審議,惟因屆期不連續,無法續
審。時代力量黨團早在2017年上一屆時就已提出「#公益揭發保護法」草案,本屆又再於2
月21日列為優先法案提到本院,惟行政院卻沒有再提出。時代力量再次要求,請行政院儘
速將揭弊者保護相關法案送至國會審議,讓本院可以儘速排審。
時代力量版本草案對於揭發人之「身分保密」、「人身安全」、「工作保障」及「訴訟上
舉證責任」及「揭發人所負法律責任」等,均有詳盡規範:
#身分保密方面,參酌證人保護法第11條,規定不得洩漏足以識別揭發人身分的資料。若
揭發人放棄保密措施,也必須經告知後並以「書面」為之,始得放棄。
#人身安全方面,揭發人有受保護必要時,無論揭發案件是否成立,法院或檢察官皆得核
發「揭發人保護書」。此外,並規定司法警察機關得採取例如派員保護、定期巡邏、驅離
等「必要之保護措施」,以及時保護揭發人或其密切關係人之人身安全。
#工作保障方面,除了惡意揭發,不得對揭發人或其密切關係人為「不當措施」。否則,
不當措施行為無效。
#訴訟上舉證責任方面,避免不當措施與揭發行為有關難以舉證,參考外國立法例,將舉
證責任倒置,由「被揭發者」對於「不當措施與揭發行為無關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揭發人所負法律責任方面,揭發人若同時為共犯時,給予其「減輕或免除處罰之優惠」
。
揭弊者保護法案不只要保護揭弊者,更希望能鼓勵大家揭露重大不法情事,進而守護公共
安全。因此,必須 #鼓勵內部員工提出問題、#提供多元反應管道、#提供適當保護措施、
#避免遭受不正待遇,以 #建立有利員工主動反應問題的環境,不需害怕受到報復、恐嚇
、或歧視等待遇。
#核四廠鄰近都會區,距離雙北首都圈不到30公里,若其工程安全性不足,一旦發生事故
,損失將無法估計。
台電公司核能發電處處長許永輝勇於揭發核四工程的疑慮,預防已存在的問題造成災害,
正是揭弊者保護法案所要保護的對象,#籲請行政院盡速提交草案,別再拖延。
#揭弊者保護法
#陳椒華
#時代力量
4.附註、心得、想法︰
是啊 揭弊的人應該受保護
不然沒人敢講真話 怕被報仇 台灣只會向下沈淪
畢竟大家都很習慣先解決提出問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