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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當初對確診者送醫的規定有夠嚴格
確診者不可以搭乘大眾交通工具
只能自己開車騎車走路去醫院
患者已經很不舒服了
頭暈發燒呼吸不順
這樣要怎麼開車騎車
出車禍了是不是又要怪患者為什麼要開車去醫院?
走路更好笑了
我家走到最近的醫院大概也要花一個小時吧
一個小時都可以從台北開車到桃園還有剩
確診必須就醫的人可以走路到醫院?
拜託陳時中示範給大家看發燒頭暈走路一個小時到醫院就醫
還是陳時中認為每個人都住在大型醫學中心旁邊
確診者送醫要叫救護車還要先通報衛生局或1922
這個意義在哪裡?
1922大家應該也打過,等靠北久,問兩三個問題又說要轉接,轉接又要等
衛生局更難打,一堆分機光是找到處理該案件的人就要轉接好幾次
直接派車或是自己搭車去醫院是有多難?還要通報一堆單位?
當初中央訂一堆規定 目的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