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小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不是這樣講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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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跟著教授完成政府研究案,能不能把研究案的內容當作碩士論文或去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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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智慧財產權宣導網站
日期:2014/06/02
學校教授承接政府機關所委託辦理的各種研究案,由研究生擔任研究助理,而很多教
授也會同意研究生選擇與其所參與之研究案相同或相近的題目,作為碩士論文的題目,而
就其中挑選部分議題作為期刊論文發表,更是常有的事,這樣的做法,有沒有著作權法的
問題呢?
首先,是有關於政府機關委外研究案的著作權歸屬的問題。政府機關委託學校或個別
教授進行專案研究,屬於著作權法中「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類型。依第12條規定:「Ⅰ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Ⅱ.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
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Ⅲ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政府機關可依據委外
研究的契約書,與學校或個別教授約定著作權的歸屬。一般而言,通常政府機關會約定由
實際從事創作的研究團隊,享有著作人格權,而由專案的簽約單位,將著作財產權移轉予
委辦機關所有。
其次,是有關於參與研究案的所有團隊成員間的著作權歸屬的問題。依據著作權法第
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雖然通常在政府機關委外研究案中,著作財產權會透過契約約定移轉予政府機關,但著
作人格權會是屬於實際從事創作的研究團隊成員。因此,有關著作人格權的行使,必須要
考量到研究成果是共同著作,依據著作權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
,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在了解前述規定的情形下,我們可以來檢討研究生若選擇以學校或教授所承接的政府
機關委外研究案作為碩士論文或期刊論文的發表題目,可能會有哪些種情形:
一、題目相同的獨立創作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
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即使是相
同的題目,研究生仍然可能依其獨立思想,配合著作權法第52條有關「引用」的合理使用
規定,創作出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且未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論文。然而,須注意的是,由
於在這種情形,可能有創作資料來源、創作期間重覆,創作內容已表達在研究報告中,短
期間內要有完全不同的表達,不是不可能,但須特別注意內容的差異性及引用的比例,最
好是將研究成果僅當成一般的參考資料,重頭進行論文的架構,會比較妥當。
二、對於研究成果的改作
若是沒有辦法完全獨立創作出新的著作來,而是將已產出的研究成果進行改作,這時
候可能涉及著作財產權中的「改作權」,及著作人格權中的「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
修改權」的問題。「改作權」在研究成果的著作財產權移轉予政府機關後,就成為政府機
關的權利,若未經政府機關同意即進行改作,即有侵害「改作權」的問題;而若在論文發
表時(尤其是碩、博士論文),並未標示研究團隊其他參與共同創作的成員的姓名,更有
侵害「姓名表示權」,若改作不當,亦有侵害「禁止不當修改權」的問題,要特別注意。
三、對於研究成果的重製
若是並沒有對於研究成果有新的創作,僅是剪貼研究成果的內容,最多再附加自己的
一些論述或說明,則可能構成「重製權」的侵害,若未適當表示共同創作者的姓名,亦有
侵害「姓名表示權」的問題。過去筆者就曾經發現,有較早期的碩士論文幾乎全本都是直
接剪貼自某一政府研究案的期末報告,研究生每隔幾頁就落一個註解,但註解都是來自同
一本期末報告,這樣的利用行為,明顯就是重製權的侵害。論文指導教授亦應負起督促的
責任,避免此種情形發生。
四、研究成果交付前的發表
有另外一種情形是在研究成果交付政府機關前,由教授或研究生就研究成果的部分內
容改寫成期刊論文進行投稿,這類的期刊論文的內容,通常係為接受政府委託專案所完成
者,其著作權之歸屬應依與政府機關間之契約決定。若其著作財產權屬於政府機關,則仍
應取得政府機關的同意,始得投稿。若是研究團隊有對外進行學術發表的需求時,建議應
於契約中明文規定,在經過委託機關同意後,得對外發表。不過,即使經過委託機關同意
對外發表,仍然要注意共同創作的問題,投稿時應由實際參與該期刊論文寫作的人共同具
名,才能避免姓名表示權侵害的問題。
不知道林智堅聲明的法律效力
有沒有大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一切還是黨說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