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peoplenews.tw/articles/715273e01e
https://bit.ly/3AC7MsA
根據民報的報導
1.台灣數位經濟市場比歐盟小很多,似乎沒有要求業者盡更高法律義務的必要性,要求的同
時也會造成業者營運負擔。
2.大多數ISP(網路服務供應商)業者是IASP(Internet Access Service Provider),
僅保留用戶端的資料,沒有用戶到訪的網站資訊及整個使用過程紀錄,因此法條所述,
加註警示、移除或限制接取、資料保存,IASP在技術上無法做到,建議草案依業者不同身分
細分規範。
3.此篇報導的公聽會有IG,臉書,你水管等業者
我認為政府可能希望業者都能向臉書,你水管這種大型平台業者的管理方式,反而是希望業
者擔更多的責任。
但業者似乎不太希望如此,因為沒有那些大型平台優勢跟人力
大概也不希望成為政府跟使用者的夾心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