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中介法也是這麼粗喔
第五條 提供數位中介服務,除依法律規定且符合下列事項者,政府不得限制之:
一、符合下列目的之一:
(一)人性尊嚴之保障。
(二)國家安全或國防等公共安全維持。
(三)犯罪偵查或追訴。
(四)族群、性別、宗教、國籍等仇恨或歧視行為之防制。
(五)兒童及少年權益之保障。
(六)公共健康之維護。
(七)消費者或投資人權益之保護
只要政府用人性尊嚴之保障 (例如林智堅抄襲論文)
國家安全或國防 (批評美國及認為疑美 包含揭發國防弊案)
討論談論最近柬埔寨人蛇案等犯罪偵查
討厭甲甲
討論反對十八歲投票權
討論疫苗價格問題
消保會在公眾平台討論石斑魚問題
上面這些議題就構成符合中介法可以限制中介服務單位的條件
哪來的沒限制言論自由
如果你要對性犯罪問題 你直接在性犯罪相關法律增訂相關網路平台責任就好
用一條變成像通則一樣的東西 包山包海的管制網路言論
跟中國到底差在哪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