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一下,假設高虹安真的未告知就兼職好了,這樣資策會能告高什麼?
網路上看到的案例都是說可能違反勞基法得解雇員工(而且可能還得證明是競業關係)
https://www.hr.org.tw/qaview.asp?id=4034
https://www.managertoday.com.tw/articles/view/63250
但高都離職了,也不能把她二次解雇,還是可以跟她追討薪資還是可以告侵佔或背信之
類的?
有法律高手知道嗎?
※ 引述《sofaly (沙發椅)》之銘言:
: 大家早餐安
: 這是一個很簡單的判斷邏輯
: 資策會沒有高兼職的相關文件
: 不就代表高是私底下兼職
: 那就直接告
: 不敢告的理由只有一個原因
: 當年甚至之後
: 還有很多人跟高一樣
: 去延生的子公司擔任職務
: 雙方合作
: 影射才是殺傷力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