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anntw.com/articles/20210107-4imb
我覺得
為鼓勵更多揭弊者勇於舉發弊案及考慮到其工作權保護,應訂有回復原職、回復原來年資
、損害賠償等補償權利,若無法復職,雇主也需給付受雇人不低於其適用勞基法、勞工退
休金條例或其他法規所規定的資遣費、退休金及6個月以上補償金總額;揭弊者委員會可
就揭弊行為給予獎金,提供揭弊誘因。
「揭弊者在揭弊後,身心往往承受極大的壓力。」
不只不應該積極找出吹哨者身份,還應該給予完整保障
不只不應該攻擊吹哨者,還應該提供吹哨獎金,提供揭弊誘因
不知道民眾黨立委們同意不同意?